讀經:出埃及記二十一章一至六節;腓立比書二章七至八節;以賽亞書五十章四至五節;詩篇四十篇六至八節;馬太福音二十章二十八節。
出埃及記二十一至二十三章論到許多的條例。在本篇信息中,我們要來看人際關係中的第一個條例。(出二一1~6。)
舊約裡的條例乃是十誡附加的細節或十誡的補充。在出埃及記二十一至二十三章裡面,幾乎所有的條例都與人有關。但我們已經指出,在二十章二十二至二十六節,有一個條例是與敬拜神有關的。這是一個特殊的條例,額外的條例,因它不是論到人與人的關係,而是論到人與神的關係。無疑地,二十章二十二至二十六節是第二條和第三條誡命的補充,也是這兩條誡命附加的細節。第二條與第三條誡命沒有告訴我們如何敬拜神。但我們在二十章二十二至二十六節看見,我們必須藉著祭壇,並帶著祭物來敬拜神。祭壇豫表十字架,而祭物豫表基督。因此,我們必須藉著十字架,並帶著基督同來敬拜神。
人際關係的第一個條例是論到主人和奴僕,這個順序是不平常的。如果我們來寫這一段聖經,我們也許會把別的條例,把論到兒女和父母的條例擺在前面。我們會隨從保羅在以弗所書和歌羅西書的順序,在說到僕人和主人之前,先說妻子、丈夫、兒女和父母。的確非常希奇,也非常有意義的,是在這三章所有的條例中,首先題到作奴僕。知道這事的原因是很重要的。
明白聖經最好的方法之一,就是在考量中盡量摸著那一段話中的靈。我們也許會問,二十一章一至六節中,這項條例的靈是甚麼?說這項條例的靈是愛和順服沒有錯。然而,這裡的靈還包含別的東西,就是愛和順服的必要條件。
我們怎樣纔能愛人、順服人呢?腓立比二章七節、八節能幫助我們答覆這個問題。根據保羅在這裡的話說,主耶穌『虛己,取了奴僕的形像,成為人的樣式;既有人的樣子,就自己卑微,存心順服,以至於死,且死在十字架上。』首先主耶穌虛已,然後祂自己卑微。腓立比二章把基督擺在我們面前作我們的榜樣;祂是信徒的榜樣,也是正當為人生活的模範。這不是在社會中居高位之人的榜樣;反而是為奴之人的榜樣。雖然基督與神同等,在宇宙中有最高的地位,祂卻成為社會中地位最卑微的人。與神同等的那一位,不但成了一個人,並且成了一個奴僕。祂這樣虛己,且自己卑微。那些要跟隨這個榜樣的人,也必須虛己,且自己卑微。
遵守律法的條例,與取了奴僕的形像息息相關。沒有一個國家的全體國民都是甘願遵守律法的。反之,許多人想要逃避律法,甚至聘請律師幫助他們這樣作。因為百姓不願意遵守律法,神頒賜十誡的時候,就說到百姓愛祂,並說祂要向愛祂的人發慈愛。(二十6。)這表明我們若不愛神,就無法遵守神的誡命。照樣,要遵守律法所有詳細的條例,也需有一個必要條件─甘願作奴僕。只有甘願作奴僕的人,纔能履行律法所有的條例。奴僕不要求自己的權利;他只知道服事和犧牲,他不在意自己的利益。奴僕必須一直關心別人。這個奴僕的靈,就是出埃及記二十一至二十三章那些條例的靈。要遵守這幾章所描述之條例的人,首先必須作奴僕。
這個原則也適用於我們今天基督徒的生活。加拉太五章十三節說,我們蒙召,是要得自由,但要用愛心作奴僕互相服事。如果我們要作好丈夫、好妻子、好父母,我們就必須作奴僕。這意思是說,父親在對待兒女的關係上,必須是奴僕。惟有這樣他纔能彀是個好父親。
作奴僕就是要有犧牲的靈。奴僕乃是不要求自己權利的人;反之,他總是願意服事別人,為別人犧牲自己。倘若在美國人人都有這樣的靈,這樣,這裡的生活便是人間天堂。不需要律師,因為沒有人會為他的權利爭競。人所以彼此相爭,就是因為每個人都顧到自己的利益和權利。若是所有的人都成為犧牲和服事人的奴僕,不為自己的利益而爭,情形真會大大的不同!
你感覺出這幾章條例之下的靈麼?這一切條例所充滿的乃是服事和犧牲的靈。如果以色列人沒有這樣的靈,他們就無法遵守這些條例。然而,他們若願意倒空自己、謙卑自己、降卑自己,犧牲他們的權利,並服事別人,他們就能遵守這些條例。然後他們會為別人活,不為自己活。
主耶穌和使徒保羅都強調一件事實,就是遵守律法乃是一件愛的事。當人問主那一條誡命是最大的,祂回答說:『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、盡力,愛主你的神。』(可十二30。)保羅在羅馬書十三章八節、十節說:『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』,因為『愛是律法的完成』。在加拉太五章十四節保羅宣告說:『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。』我們若要維持自己的地位,為我們的權利和利益而爭,怎能愛別人呢?這樣,不過表明我們只愛自己。然後我們不會遵守律法的條例,反而會幹犯這些條例。我們要遵守這些條例,就必須虛己、自己卑微、取最低的地位,並看自己為無有。我們必須甘願犧牲我們的地位、權利和利益。這就是作奴僕,奴僕除了服事別人,並為別人犧牲自己以外,別的甚麼都不知道。
我們若辨別出埃及記二十一至二十三章所有條例背後的靈,我們就會瞭解,為甚麼這幾章一開始便強調作奴僕。神的條例的確與人的律法完全不同。在人的律法裡,謙卑和愛沒有地位;但履行神聖條例的必要條件卻是倒空自己、謙卑自己、不為自己要求甚麼,並且犧牲自己來服事別人。
許多聖經教師指出,二十一章一至六節裡的奴僕是主耶穌的豫表。我贊同。這些經節裡的奴僕的確是豫表基督。主耶穌生活在地上好像奴僕一般。因此,祂是最高為人生活的標準,在祂的生活中履行了律法上人際關係中第一個條例的必要條件。
根據出埃及記二十一章,一個愛主人,並要繼續服事的奴僕,就被帶到門前,靠著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。(5~6。)這表示奴僕的耳朵必須開啟,為要聽主人的聲音。舊約裡有兩段話豫言基督作奴僕,題到主的耳朵。在詩篇四十篇六節主對神說:『祭物和禮物,你不喜悅;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。』這裡我們看見,神所喜悅的不是祭物和禮物,乃是向祂開通的耳朵。神開通主耶穌的耳朵,使祂能彀行神的旨意。以賽亞五十章四節、五節論到基督說:『主耶和華賜我受教者的舌頭,使我知道怎樣用言語扶助疲乏的人;主每早晨題醒,題醒我的耳朵,使我能聽,像受教者一樣。主耶和華開通我的耳朵…』主耶穌既是神的奴僕,祂所得著的,不是施教者的舌頭,乃是受教者的舌頭。祂又說,神開通祂的耳朵,使祂能像受教者一樣聽神的話。這啟示出我們若不是受教者,就不能為神說話。在我們能彀為祂說話以前,首先必須受祂的教導。
在約翰十四章三十一節主耶穌說:『但要叫世人知道我愛父,並且父怎樣吩咐我,我就怎樣行。』因為主耶穌愛父神,祂不但為兒子,更是作奴僕,來遵守父的話。祂聽從神的話,並遵守神的話來行神的旨意。主耶穌死在十字架上,救贖神的選民,乃是神的旨意。父這樣吩咐主,而主因著愛父,就像奴僕一樣順服祂,還上了十字架。因此,祂在十字架上的死乃是順服的行為。保羅說,基督『存心順服,以至於死,且死在十字架上。』(腓二8。)基督因著順服神,羞羞辱辱的死了。祂以罪人和犯人的身份而死,照著羅馬人的方式釘在十字架上死了。只有奴僕纔甘願這樣死去。
聖經啟示,我們這些在基督裡的信徒,不但是神的受造之物,也是神的兒子。在舊造裡,我們是神的受造之物;在新造裡,我們成為神的兒子。然而,我們若維持受造之物與兒子的地位,就不能遵守神的話。我們要遵守祂的話,就必須倒空自己,謙卑自己,將受造之物與兒子的地位都擺在一旁。然後我們就要成為奴僕,有神作我們的主人。根據出埃及記二十一章裡的豫表,基督是奴僕,而神是主人。我們若要以基督為榜樣,就必須學習作奴僕,為著別人而犧牲一切。
使徒保羅跟隨主耶穌作奴僕。他以這些話來開始羅馬書:『耶穌基督的僕人保羅。』在提多書一章一節他說到自己是『神的僕人』。保羅是基督和神的奴僕,他甘願倒空自己。謙卑自己,並且犧牲他的地位、權利和特權。毫無疑問地,在這件事上,他是跟隨主耶穌的腳蹤行。主是神的奴僕,而保羅藉著基督服事並犧牲的生命,也是這樣的奴僕。
我願意再一次強調,奴僕的條例在先,原因在於我們若沒有奴僕的靈,就無法遵守其它的條例,好在神面前有一個正確的為人生活。例如二十三章四節說,以色列人若遇見仇敵的牛失迷了路,總要牽回來交給他。再者,以色列人若看見恨他之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,也必須給與幫助。(二三5。)倘若以色列人有奴僕的靈、奴僕的態度,他就願意這樣施行幫助。他會對自己說:『我是一個奴僕,服事神我的主人。我愛我的主人,我也愛祂的子民。即使這個以色列人恨我,是我的仇敵,但他還是神的子民。我必須盡奴僕的義務,照顧他的牲畜。』然而,以色列人若沒有奴僕的靈,就會歡喜看見他仇敵的牲畜遭害。他會認為這是神審判、懲罰他的仇敵的方式。這樣的態度絕不是一個奴僕的態度。
我們若要遵守神聖的條例,就必須成為奴僕。神的律法要求我們這樣。不願成為奴僕的人,就無法遵守神的律法。主耶穌自己是成為奴僕的那位,當祂的門徒爭著為首時,祂就教導他們要取奴僕的地位。祂對他們說:『誰願為首,就必作你們的僕人;正如人子來,不是要受人的服事,乃是要服事人;並且要捨命,作多人的贖價。』(太二十27~28。)
根據二十一章二節,一個希伯來奴僕服事他的主人六年以後,就可以自由。在他作奴僕的年間,他若得著妻子與兒女,就必須把他們留下,作為主人的財產,『他要獨自出去。』(4。)然而,奴僕可能『明說,我愛我的主人,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』(5。)這裡我們看見,繼續作奴僕不是律法的要求;乃是一件愛的事。因為奴僕愛他的主人,和他的妻子兒女,他就不願自由出去。反之,他願意永遠服事他的主人。愛是他繼續服事的根基。
常有人說,愛使人盲目。實在說來,我們若要愛別人,向他們就該是盲目的。但我們自己必須犧牲。愛要求我們犧牲;沒有犧牲,就沒有愛。主耶穌愛我們,為我們犧牲。以弗所五章二節說:『也要憑愛心行事,正如基督愛我們,為我們捨了自己,當作馨香的供物,和祭物,獻與神。』基督為我們捨了自己,好像罪犯死在十字架上。這證明愛要求人犧牲。
倘若一位弟兄不願犧牲自己,他就無法愛他的妻子。照樣,父母若要愛他們的兒女,就必須甘願為他們的兒女犧牲。沒有犧牲,就沒有愛。
根據二十一章五節,一個奴僕很可能不要自由。因著愛他的主人和妻子兒女,他寧願仍然作奴僕受約束。這不是一件律法要求的事;乃是自動的愛所激發的。
主耶穌愛神、愛教會,也愛祂所有的子民。神是祂的主人,教會是祂的妻子,而祂所有的子民是祂的兒女。新約啟示主耶穌對父、對教會,以及對聖徒這三重的愛。根據約翰十四章三十一節,主愛父;根據以弗所五章二十五節,基督愛教會;根據加拉太二章二十節和以弗所五章二節,基督愛所有的信徒,所有的聖徒。因著這愛的激發,祂就甘願作奴僕。愛是成為奴僕的動力和必要條件。
出埃及記二十一章六節說到奴僕被帶到門前,靠著門框。古時候,奴僕必須站在門框旁邊等候主人的命令。他們不憑著自己作甚麼,只照著主人的話而行。今天我們作為基督奴僕的地位,也該在門框旁邊。再者,二十一章六節告訴我們,主人用錐子穿他奴僕的耳朵。這表示奴僕的耳朵被開啟,為要聽從主人。
許多基督徒服事神,但他們沒有站在門框旁邊,他們的耳朵也沒有用錐子穿過。他們憑自己行事,不照著從主人所聽見的去行。他們照著自己的觀念、喜好和意念作許多的事。
我們這些相信基督的人,都必須是祂的奴僕。我們應當說:『主阿,我愛你。即使我能自由出去,我也不要離開你。我愛你,我愛你的教會,我也愛你的兒女。』一方面,我們可以證實,教會生活是何等的享受,何等的榮耀。另一方面,在教會生活中,我們都必須成為奴僕。舊約和新約都指明,神的子民需要有奴僕的靈。
各教會的長老必須曉得,他們若不願意作奴僕,就不能成為合式的長老。每一位長老都必須是奴僕。主耶穌教導祂的門徒,不要想在別人之上,反要比別人卑微,作他們的奴僕。在教會生活中沒有地位。我們都是弟兄,我們都必須像奴僕一樣來服事。
以往我們釋放了數百篇關於生命、靈、基督和教會的信息。然而,我們若要應用這些信息,就必須作奴僕。那些不願有奴僕之靈的人,就不能實際地進入這些信息中。以往有些人作見證說,他們愛教會,並且願意把自己獻給教會。但最終這些人離開了教會生活,有些人甚至成為反對教會的人。他們裡面深處有地位的野心。因著在教會生活中無法實現這個野心,他們就離開了教會。只有那些甘心作奴僕的人,纔能永久留在教會生活裡。不論眾聖徒怎樣對待我,我除了留在教會生活中以外,別無選擇。教會乃是我父和祂所有兒女的家。我不過是祂的一個奴僕,愛祂、愛教會,並愛祂的兒女。釋放了許多篇關乎生命、靈、基督和教會的信息之後,我很樂意釋放這篇作奴僕的信息。這話是為著我們眾人的。
我們若有奴僕的靈和奴僕的愛,我們就很容易順服。順服總是隨著愛來的。這可由父母與兒女之間的關係來說明。實在說來,好父母有時候必須順服他們的兒女。常常父母順服兒女比兒女順服父母還要快。這裡的點是說,愛產生順服。只有奴僕纔能順服。好父母乃是有奴僕的愛和順服的人。一個愛兒女的母親,裡面深處甘願作他們的奴僕,並為他們作任何事情。為甚麼父母有時候順服他們的兒女呢?他們因著愛而順服。愛是順服的必要條件。
我在本篇信息中的負擔強調三件事:奴僕的靈、奴僕的愛,以及奴僕的順服。我們若有奴僕的靈、奴僕的愛,和奴僕的順服,我們就能彀遵守誡命。這話初初聽起來也許很希奇,但你若誠實地考察,你會看見它在我們實際的經歷中是真的。惟獨有奴僕的靈、愛和順服的人,纔能遵守神的條例。在舊約和新約的經營裡,都需要這樣的靈、愛和順服。
現在我們能看見,為甚麼神把論奴僕的條例擺在第一,為甚麼奴僕在這裡是基督那位真奴僕的豫表。我們這些相信基督、屬於祂,並有祂犧牲之生命的人,也必須是愛神、愛教會,並愛神子民的奴僕。有這樣的愛作我們的動力,我們就能成為犧牲和服事的奴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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