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經:使徒行傳十六章六至四十節。
在十六章六至四十節,我們看見保羅和他的同工到馬其頓的腓立比的行程。六至十節記載保羅看見馬其頓人的異象;十一至十八節是傳講及其果效;十九至四十節是被囚與得釋。
聖靈禁止保羅和他的同工在亞西亞講道,(徒十六6,)並且耶穌的靈不許他們往庇推尼去。(徒十六7。)他們下到特羅亞以後,『在夜間有異象現與保羅:有一個馬其頓人站著求他說,請你過到馬其頓來幫助我們。』(徒十六9。)這異象現與保羅,既不是作夢,也不是魂遊象外。這與彼得在十章九至十六節裡所經歷的不同,那時『彼得魂遊象外。』(徒十10。)在十六章九節的異象中,有一個馬其頓人懇求保羅過到馬其頓來。馬其頓是羅馬帝國的一省,在歐洲東南愛琴海邊,色雷斯(Thrace)和亞該亞(Achaia)之間。
十六章十節接著說,『保羅既看見這異象,我們便推斷是神召我們去傳福音給那裡的人,就立刻想要往馬其頓去。』這節指明看見從神來的異象以後,還需要加以推斷,就是按實際的情況和環境,運用被靈浸透、受靈引導的心思,(弗四23,)來領會異象的意義。
十六章十節首次用『我們,』把作者路加包括在內。這指明路加是從特羅亞開始加入使徒保羅盡職的旅程。
保羅和他的同工推斷是神召他們去傳福音給馬其頓人,就想要往馬其頓去。這是主行動的主要一步,為要將祂的國開展到另一大陸,就是歐洲。這說明為甚麼聖靈禁止,耶穌的靈也不許;也說明為甚麼夜間有異象臨到。要實行主這次戰略性行動中的特別引導,需要使徒和他的同工盡心竭力。他們立刻這樣作了。
十六章十一節和十二節上半說,『於是從特羅亞開船,一直行到撒摩特喇,第二天到了尼亞波利。從那裡來到腓立比,就是馬其頓區的頭一個城,也是羅馬的駐防城。』特羅亞是小亞細亞西北角的海港,與愛琴海邊的馬其頓相對。撒摩特喇是愛琴海上的島嶼,在特羅亞和腓立比之間,而尼亞波利是腓立比的海港。十二節說腓立比是駐防城,就是羅馬帝國在國外的設防前哨,那裡的公民與首都羅馬的人有同等的公權。因此,福音開始往歐洲開展時,腓立比是個戰略性的地點。
十三節接著說,『當安息日,我們走出城門,到了河邊,以為那裡是個禱告的地方,我們就坐下對那聚集的婦女講論。』這裡『安息日』一辭,指明猶太教及其影響,甚至在歐洲也流傳極廣。這節也說到禱告的地方。人向神的禱告,給神機會在地上、在人中間有行動。
在十三節,保羅照著他的原則尋找神的選民。他在腓立比這裡沒有去會堂,反而在安息日到一個禱告的地方。猶太人以及尋求神、入猶太教的希利尼人很可能聚集在這地方。這是保羅去那裡的原因。
十四節接著說,『有一個賣紫色布疋的婦人,名叫呂底亞,是推雅推喇城的人,素來敬拜神;她一直聽著,主就開啟她的心,叫她留意保羅所講的。』主開啟呂底亞的心,叫她留意福音的傳講。這裡的主必定是那靈,那靈就是主自己。(林後三17。)我們不知道呂底亞是猶太女子,還是尋求神的希利尼人,因為有很多希利尼婦人,特別是高階層的,都尋求神。在歐洲頭一個被主得著的人不是男人,乃是女人。
十五節說,『她和她一家既受了浸,便求我們說,你們若斷定我對主是忠信的,就請到我家裡來住;於是強留我們。』這裡我們看見他們一信以後,立刻受浸,正如主在馬可十六章十六節所命令的。呂底亞信而受浸以後,就進入與使徒和他同工的交通,就是基督身體的交通,這是她得救的證據。他們應她的邀請,進到她家並住在那裡。這是主藉著祂的福音,並為著祂的福音,在歐洲所得著的第一個家。(徒十六40。)
十六節接著說,『後來,我們往那禱告的地方去,有一個使女迎面而來,她有巫覡的靈附著,行占卜,叫她的主人們大得財利。』這節的靈不是墮落的天使,乃是鬼,(可一23,32,34,39,路四33,)就是一種活類脫體的靈。這些活類曾生存在亞當以前的世代,因參與撒但的背叛受了神的審判,成為脫體的靈。(見創世記生命讀經第二篇。)墮落的天使,在空中與撒但一同作工;(弗二2,六11~12;)而污靈,就是鬼,在地上與撒但一同行動。二者都是為著撒但的國,邪惡的在人身上活動。鬼附著人,表徵撒但霸佔神為祂目的所造的人。
在十六節,那使女有巫覡的靈附著,行占卜,叫她的主人們大得財利。『巫覡』指豫言的鬼,也指算命的人,占卜乃是一種法術,藉著超自然能力的幫助,設法豫見、豫告將來的事,或發現隱藏的事。
按照十七、十八節,這婦人『跟隨保羅和我們,喊著說,這些人是至高神的奴僕,向你們宣傳救人的道路。她一連多日都這樣作,保羅就十分厭煩,轉身對那巫覡的靈說,我在耶穌基督的名裡,吩咐你從她身上出來。那巫覡的靈當時就出來了。』這個有邪靈附著的女人成了阻撓保羅傳講的人。保羅容忍這情形一些時候,但末了他將邪靈趕出去。十九節指明,鬼從那女人身上趕出去以後,她就再也不能帶給她的主人財利了。
十九節說,『使女的主人們見自己得利的指望沒有了,便揪住保羅和西拉,拉到市場上首領面前。』那女人的主人們必定是外邦人,他們惱怒得利的途徑沒有了,就為難保羅和他的同工,激起城裡的人來反對他們。『又把他們帶到官長那裡,說,這些人原是猶太人,竟騷擾我們的城,宣傳我們羅馬人所不可受,也不可行的規矩。』(徒十六20~21。)二十節的官長是羅馬執政官。
二十二至二十四節說,『群眾就一同起來攻擊他們,官長剝了他們的衣服,吩咐人用棍子打。打了許多棍,便將他們下在監裡,囑咐禁卒看守妥當。禁卒領了這樣的命令,就把他們下在內監,兩腳上妥了木狗。』木狗,直譯是木材,一種刑具,有孔銬住囚犯的腕、踝和頸部。在五章三十節,十章三十九節,加拉太三章十三節,彼前二章二十四節,原文用同字說到十字架。
當使徒被下在內監,主有絕佳的機會表白祂自己是萬王之王。二十五、二十六節說,『約在半夜,保羅和西拉禱告唱詩讚美神,眾囚犯也側耳聽他們。忽然地大震動,甚至監牢的地基都搖動了,監門立刻全開,眾囚犯的鎖鍊也都鬆開了。』保羅和西拉正在禱告唱詩的時候,主震動監牢,所有囚犯都得釋放脫離鎖鍊。禁卒看見監門開了,『以為囚犯已經逃走,就拔刀想要自殺。』(徒十六27。)但保羅大聲呼叫他說,『不要傷害自己,我們都在這裡。』(徒十六28。)
在三十節禁卒對保羅和西拉說,『先生們,我當怎樣行纔可以得救?』他們回答說,『當信靠主耶穌,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。』(徒十六31。)家,指明信徒的家是神救恩的完整單位,就如挪亞的家、(創七1、)有分於逾越節的家、(出十二3~4、)妓女喇合的家、(書二18~19、)撒該的家、(路十九9、)哥尼流的家、(徒十一14、)呂底亞的家、(徒十六15、)這裡禁卒的家、以及十八章八節基利司布的家。
保羅和西垃『把主的話,講給他同他全家的人聽。』(徒十六32。)於是『當夜,就在那時,禁卒把他們帶去,洗他們的傷。』(徒十六33上。)按照三十三節下半,『他和屬乎他的人,立即都受了浸。』就如呂底亞的事例,禁卒和在他家裡的人相信了就立刻受浸,使他們可以得救。
三十四節繼續說,『於是禁卒領他們上去,到他的家裡,給他們擺上飯,他和全家因為信了神,就都歡騰。』禁卒信而受浸之後,不顧上司和犯人,也進入與使徒的交通,就是基督身體的交通,作他得救的標記。
我們也許覺得希奇,禁卒和他一家相信、受浸、並被帶進使徒的交通,全在同一個晚上。何等奇妙的悔改得救!我盼望我們今天也看見這樣的悔改得救,人相信並受浸,且被帶進基督身體的交通。
三十五節說,『到了天亮,官長打發差役來,說,釋放那兩個人罷。』這裡的差役,乃是羅馬小吏,通常持棒為官長開路,並處罰罪犯。
三十六節,禁卒把官長的話告訴保羅說,『官長打發人來要釋放你們。這樣,你們現在就出監,平平安安的走罷。』三十七節,我們看見保羅強有力的回答:『我們是羅馬人,並沒有定罪,他們就公開的打了我們,又把我們下在監裡,現在要私下攆我們出去麼?這是不行的,叫他們自己來領我們出去罷。』保羅在這裡的舉動不像待宰的羔羊;相反的,他聲言自己羅馬公民的權利。有些人讀保羅這裡的話,也許說,『保羅在這情況裡似乎不太屬靈。他的行動像獅子,不像羔羊;或者說,他不是「鴿子,」乃是「老鷹。」』多年來我無法領會保羅在行傳十六章這一處的行為。
但藉著我自己對苦難、逼迫、批評和反對的經歷,我逐漸領悟我們不該總是屈服。我們一直努力要作耶穌忠信、誠實的跟從者,一直努力要按祂的腳蹤行,和祂一樣遭受逼迫。至終我學知這未必是智慧的,神的心意也未必要我們這樣回應逼迫與反對。
實際上,在十六章三十五至三十九節,問題不在保羅該是鴿子還是老鷹。這裡重要的事乃是保羅福音的工作。保羅領悟,為著這福音工作的將來,他必須聲言他羅馬公民的權利。羅馬政府是法治的政府,按法律保護公民。所以,保羅採取三十七節所描述的態度是有智慧的,因為這對他工作的將來是個幫助。這種態度使羅馬官員不能以為,因著保羅是猶太人,就可以任意對待他。
保羅在三十七節似乎是說,『不,我們不願意私下出去。我們乃是羅馬人,並沒有被判決有罪。你們先把我們下到內監,現在又叫我們私下出去。我們拒絕這樣作。叫官長來護送我們出監罷。我們不要像逃犯一樣溜走,我們要以羅馬公民配得的方式出監。所以,請官長來陪伴我們出監。』
行傳十六章的記載指明,羅馬官長別無選擇,只好答應保羅的要求。『差役把這話稟報官長。官長聽見他們是羅馬人,就害怕了。於是來勸他們,領他們出來,請他們離開那城。』(徒十六38~39。)這裡我們看見,官長陪伴保羅和西拉出監,正如保羅所要求的。四十節總結說,『二人出了監,就到呂底亞家裡去,見了弟兄們,勸勉他們一番,就走了。』
在三十五至三十九節,保羅沒有宗教式的屬靈。在這情況裡,他不是虔敬的鴿子;他乃是聲言權利的老鷹。為著他福音工作的將來,保羅聲言他羅馬公民的權利。我們一點不是為自己表白,我們能見證,我們乃是向保羅學習,聲明我們公民的權利,上訴於今天的『該撒』-這個民主國家的法律-來對付那些誹謗我們的邪惡書籍。我們生活在有法律的國家;在這立憲國家裡,有對付譭謗的法律。保羅為著他福音的工作,聲言他羅馬公民的權利,並上訴於該撒。同樣的,我們是為著主的權益,不是為著個人的利益,也聲言我們公民的權利,並上訴於法律,就是我們今天的『該撒。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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