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七篇 傳給亞伯拉罕的福音

讀經:加拉太書三章六至十一節,十四節,十六至十七節,創世記十二章七節,歌羅西書一章十二節下,以弗所書三章六節,九節,十一節。

當我頭一次聽見,遠在基督來到以前,福音早就傳給亞伯拉罕了,我非常驚奇。加拉太三章八節說,『並且聖經既豫先看明,神要本於信稱外那人為義,就豫先傳福音給亞伯拉罕,說,「萬國都必因你得福。」』根據創世記十二章三節,萬國都要因亞伯拉罕得福。在創世記十二章七節,主接著對亞伯拉罕說,『我要把這地賜給你的後裔。』在創世記十二章,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話,主要有兩方面:第一是萬國都要因亞伯拉罕得福;第二是這地要賜給亞伯拉罕的後裔。萬國都要在亞伯拉罕惟一的後裔─基督裡得福。不僅如此,這地要賜給這惟一的後裔。這就是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話。

在加拉太三章十六節,保羅指出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話是一個應許:『應許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說的。』然後在十七節,保羅接著說到神豫先所立定的約。這指明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,成了比應許更堅定的約。話、應許和約,是傳給亞伯拉罕的福音。福音是約,約是應許,而應許是神說的話。

要緊的是,我們要看見這四個辭的不同。話是一般的、平常的,而應許是更為專特的。如果你給某人一個應許,你的話就不是一般的,乃是專特的。你乃是應許為那人作某些事。在創世記十二章,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話不是一般的,而是專特的;神在這話中應許亞伯拉罕,萬國都要因他和他的後裔得福。我們已經指出,神在這一章也應許亞伯拉罕,他的後裔要得著地。因為在創世記十二章,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話是非常專特的,所以這話乃是應許的話。

在創世記十五章,這個應許成了一個約。這裡神向亞伯拉罕顯現,而亞伯拉罕獻祭給神。祭物被劈開,神從其中經過。這是古時兩方立約的慣例。藉著從祭物中經過,兩方就合法的、正式的立定了約。這樣,創世記十二章所賜的應許,到了創世記十五章就立定為約了。然後在創世記十七章,這約由割禮的記號所堅定。

保羅在加拉太三章說,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話,成了一個約,並由割禮所堅定,這話就是傳給亞伯拉罕的福音。加拉太三章給我們看見保羅的領會和解釋。這個解釋也許是保羅獨自與主同在的那些年間,所臨到他的啟示。保羅看見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話,不僅是個應許,也不僅是個立定並得著堅定的約,更是這個福音。保羅得知在這約裡,包含了新約福音的要項。因此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,乃是新約、新遺命的先驅。

新遺命乃是藉主耶穌這祭物所立的新約。主把祂自己當作祭物獻給神。就某種意義說,神從基督在十字架上所獻給祂的祭物中經過。這新約可視為神與亞伯拉罕所立之約的重複或延續。今天我們所傳的福音不僅僅是一個應許,更是一個約。

在希伯來書生命讀經第四十一篇,我們曾指出約和遺命的不同。約是指一種合同,說到所應許而尚未完成的事。遺命則是指一種合同,其中所應許的項目已經完成了。所應許的一切項目都完成時,約就成了遺命。遺命現代的說法是遺囑,新遺命就是新遺囑。遺囑不是立遺囑的人應許要為別人作些事的合同。不,遺囑乃是遺命,說明立遺囑的人已經作了一些事,或是已經把一些東西給了特定的人。我們所傳的福音首先是一個約,但最終是一個遺命。在亞伯拉罕的時代,這個福音不可能是一個遺命,牠只能是一個約,神在這約裡應許要因亞伯拉罕祝福萬國,並要將美地賜給亞伯拉罕的後裔。後來,在創世記十五章,這個應許成了一個立定的約。但對我們而言,新約乃是新遺命,因為基督已經成就了一切應許的事。萬國已經在基督裡得福,美地也已經賜給亞伯拉罕的後裔了。所以,我們今天所領受的不是一個新約,而是一個新遺命、新遺囑。這遺囑就是福音。

保羅對屬靈的事物有絕佳的悟性。我們若沒有他所得的啟示,就沒有把握說,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,就是神傳給亞伯拉罕的福音。但保羅大膽宣告說,聖經既豫先看明,神要本於信稱外那人為義,就豫先傳福音給亞伯拉罕。(三8。)沒有保羅在加拉太三章的話,我們不會明白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話就是福音。福音雖是新約的事,但我們必須看見,新約乃是神所賜給亞伯拉罕之應許的延續或重複,這是很重要的。

壹 福音是本於信仰,藉著人的相信

在三章六至九節,我們看見福音是本於信仰,藉著人的相信。這福音完全是本於信仰,不是本於行律法。在創世記十二、十五、十七章,亞伯拉罕聽信仰,這種聽信仰激起他裡頭珍賞的感覺。我們曉得亞伯拉罕信神,神就以此為他的義。(創十五6。)亞伯拉罕藉著聽信仰,就接受了所傳的福音。

貳 不像律法是本於行為,藉著人的工作

福音不像律法,律法是本於行為,藉著人的工作。在三章十至十一節,我們看見本於信仰的福音和本於行為的律法之間的對比,一個是藉著人的相信,另一個是藉著人的工作。

參 在藉著摩西頒賜律法以前傳的

這福音不僅是在基督完成救贖以前傳的,更是在藉著摩西頒賜律法以前傳的。在三章十七節保羅說,『而且我這樣說,神豫先所立定的約,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纔有的律法廢掉,以致使應許失效。』神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在先,律法在四百三十年後纔有。應許是永久的,但律法是暫時的。那在後、暫時的律法,不能廢掉那在先、永久的應許。加拉太人離棄那在先、永久的應許,回到那在後、暫時的律法。

三章十七節所題的四百三十年,是從創世記十二章,神賜給亞伯拉罕應許的時候,算到出埃及二十章,神藉摩西頒賜律法的時候。神把這段時間看為以色列人住在埃及的時期。(出十二40~41。)創世記十五章十三節和行傳七章六節所說的四百年,是從創世記二十一章以實瑪利嘲笑以撒的時候,算到出埃及十二章以色列子民脫離埃及暴政的時候。這是亞伯拉罕的子孫遭受外那人逼迫的時期。

保羅的用意是要表明,藉著摩西所頒賜的律法不是神原初的心意,而是次要的、附加的。律法不像撒拉─真正的妻子,乃像夏甲─妾,所以沒有正式的地位。律法是在福音傳給亞伯拉罕四百三十年以後纔頒賜的。神既是不改變的,祂怎麼會把福音傳給亞伯拉罕,而四百三十年以後,又吩咐百姓履行律法以滿足祂?頒賜律法的目的是在於暴露神的選民,並看守他們。

肆 作為應許賜給亞伯拉罕

福音乃是作為應許傳給亞伯拉罕的,這應許就是萬國都要因他得福。創世記十二章三節『得福』一辭,意義非常重大。因著亞當的墮落,人類一直在咒詛之下。但神應許亞伯拉罕,已受咒詛的萬國都要在他裡面,並因他得福。根據加拉太三章十三節,咒詛已經除去了。基督既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,便叫亞伯拉罕的福,在祂裡面可以臨到萬國。基督在十字架上替我們死,救我們脫離亞當所帶進來的咒詛。如今萬國都要在基督裡得福。因此,所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,藉著基督的救贖臨到了我們。咒詛已經除去,祝福已經來到。萬國都要在亞伯拉罕這惟一的後裔─基督裡得福。

這福是以美地為中心。美地豫表包羅萬有的基督,實化為包羅萬有賜生命的靈,成了福音的福。(創十二7,西一12下,加三14。)我們曾一再指出,美地乃是包羅萬有之基督的完整豫表。基督復活以後,實化為包羅萬有賜生命的靈。最終,這位包羅萬有賜生命的靈就是我們的美地。既然加拉太書裡的那靈是指經過過程的三一神,我們可以說,美地就是這位經過過程的三一神。神在福音裡所賜給我們的,一點不差就是祂自己。

對小孩子來說,母親就是一切。小孩只要有母親就喜樂了。以這事為例來說明我們與三一神的關係,我們可以說,經過過程的三一神乃是包羅萬有的一位,祂是我們的一切,也是我們的美地。當以色列人進入了美地,他們就一無所缺。因此,這美地乃是豫表經過過程的三一神,完全實化為包羅萬有的靈,住在我們的靈裡。今天,美地就在我們的靈裡。

包羅萬有的靈一進到我們靈裡,就有事情發生,就是我們所說生機的聯結。文生(M. R. Vincent)在他的『新約字研』一書裡,論到馬太二十八章十九節,說,『浸入神聖三一的名裡,含示與祂屬靈、奧祕的聯合。』該節的『入』字,指明一種生命裡的聯結。因此,受浸不該是儀式,乃該是生機聯結的完成。

問信徒有沒有接受那靈,乃是非常荒謬的。我們既然進入了與三一神生機的聯結裡,怎麼會沒有接受那靈?我們已經接枝到祂裡面了。接枝的過程開始於珍賞主,而完成於受浸。你頭一次聽見福音的時候,裡頭就激起對主耶穌的珍賞,然後你願意受浸,受浸時,生機的聯結,也就是接枝,便完成了。你被接枝到三一神裡面了。一個罪人信了耶穌,就能受浸歸入父、子、靈的名裡。名指明人位。何等奇妙,罪人竟然能彀浸入三一神裡面!藉著受浸所完成的聯合,乃是內裡的聯合、生命的聯合。如果有人問你,你受了聖靈沒有,你可以告訴他,你已經接受了三一神─父、子、聖靈。

如果我們到一個地方傳福音,那裡沒有人聽過福音,那些聽到我們信息的人,馬上就會經歷與三一神生機的聯結。然後我們就能很容易的幫助他們發展這個聯結,不再憑自己而活。憑生機的聯結而活,就是憑那靈、憑經過過程的三一神而活。我們無須追求說方言這樣的經歷,因我們能彀憑著我們靈裡的三一神而活。在臺灣我們沒有實行說方言,可是六年之內,我們從五百人增加到二萬人。反而許多強調靈恩的人卻沒有果子。與三一神生機的聯結,比說方言更有能,更為得勝。要得著屬靈的能力,不需要說方言。我藉著與三一神生機的聯結,就得著加力,且滿了能力。主的恢復擴展到五大洲,不是藉著說方言,而是藉著生機的聯結。讚美主!這生機的聯結乃是在我們眾人裡面!我確信主的恢復要藉著這聯結繼續的擴展。我們必須一再的回到靈裡,來經歷聽信仰。我們聽見得越多,我們的珍賞就越多,呼求、接受、領受、聯合、有分、享受也會越多。

加拉太三章八節說,外邦人是本於信得稱義。十一節保羅繼續說,『沒有一個人憑著律法在神面前得稱義,乃是明顯的,因為「義人必本於信得生並活著」。』保羅在十四節指出,我們乃是藉著信接受所應許的那靈。相信基督的信,帶我們進入神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,就是所應許的那靈。相信的人是本於信得稱義,他們也是本於信得生並活著。我們這些得稱義的人,乃是憑著生機的聯結而活,並且有分於包羅萬有賜生命的靈。這靈就是福音的福。神所應許亞伯拉罕的,與神藉基督所成就的相符;神藉基督所成就的,就是神對亞伯拉罕之應許的應驗。不但如此,這也是照著神永遠的定旨,和祂新約的經綸。(弗三6,9,11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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