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三篇 在我們肉體中律法的捆綁(二)

貳 三個律

在上一篇信息中,我們看見羅馬七章一至六節裡所啟示的兩個丈夫。在本篇信息中,我們要來看七章七至二十五節裡所啟示的三個律。我要把每一節都讀一下,必要的時候,加上一些說明。

『這樣,我們可說甚麼?律法是罪麼?絕對不是!只是非藉律法,我就不知何為罪,非律法說,「不可起貪心」,我就不知何為貪心。』(羅七7。)這節說得相當清楚,律法使我們知罪,因律法暴露罪,並鑑定罪為罪。

『然而罪藉著誡命得著機會,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面發動,因為沒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』(8。)罪利用律法,律法也幫助罪在我們裡面發動。因此,律法賜下不是幫助我們,乃是協助罪。沒有律法,或在律法以外,罪是死的。

『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,但是誡命來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』(9。)律法必然沒有幫助我們,乃是幫助罪。律法來到使罪活起來。在律法來到以前,罪是潛伏的。然而,律法出現,罪就被點活,並且活起來。

『那本來叫人得生命的誡命,反倒成了叫我死的。』(10。)雖然律法被認為是叫人得生命的,但至終,就我們而論,律法成了叫我們死的。

『因為罪藉著誡命得著機會,誘騙了我,並且藉著誡命殺了我。』(11。)罪是殺人者,而律法是殺人的工具。律法是罪用來殺我們的刀。沒有刀或殺人的工具,就很難殺人。罪用律法先誘騙我們,然後殺我們。因著誘騙和殺害的行為必定是一個人位的行為,所以我們必須將罪視為撒但的化身。

『這樣看來,律法是聖的,誡命也是聖的、義的並善的。』(12。)關於律法的性質沒有問題。律法的性質、素質乃是聖的、義的並善的。

『這樣,那善的是叫我死麼?絕對不是!然而罪為要顯出真是罪,就藉著那善的叫我死,使罪藉著誡命成為極其罪惡的。』(13。)本節是附加的話,證明律法沒有幫助我們;反之,律法使罪成為極其罪惡的。你仍受律法吸引麼?我們必須遠離律法。

『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靈的,但我是屬肉的,是已經賣給罪了。』(14。)罪是買者,買主,我們已經賣給牠了。

『因為我所行出來的,我不認可;我所願意的,我並不作;我所恨惡的,我倒去作。』(15。)本節的『不認可』,意思不是我們不知道。我們怎能說我們所行出來的,我們不知道?當然我們知道。本節的意思是:保羅所行出來的,他並不認可。這意思是,我們也許行為錯誤,但我們不認可牠或稱許牠。

『若我所作的,是我所不願意的,我就同意律法是善的。其實,不是我行出來的,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行出來的。』(16~17。)保羅說,他所作的,是他所不願作的;那不是他行出來的,乃是住在他裡面的罪行出來的。這裡的住字與別處的住是不同的希臘字;這希臘字實際的意思是『安家』,因為這動詞的字根意思是家。所以,本節不是說,罪僅僅暫留或暫住在我們裡面,乃是說,罪安家在我們裡面。因此,我們所作的惡,是我們所不願作的;那不是我們行出來的,乃是住在我們裡面的罪行出來的。

『我知道住在我裡面,就是我肉體之中,並沒有善,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。』(18。)保羅不是說他裡面沒有善,乃是說他肉體之中沒有善。我們必須仔細留意保羅所用的形容語─『我肉體之中』。絕不要說你裡面沒有善,因為你裡面有善。然而,住在我們肉體之中,就是我們墮落的身體之中,並沒有善。罪同其一切的私慾住在我們墮落的身體中,就是聖經稱為『肉體』的。因此,在我們的肉體中找不著善。

『因為我所願意的善,我反不作;我所不願意的惡,我倒去作。』(19。)這一節證明,我們裡面有善,因為我們有善的意願,願意行善。然而,我們所願意行的善,卻行不出來。

『若我去作所不願意的,就不是我行出來的,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行出來的。於是我發現那律與我這願意為善的人同在,就是那惡與我同在。』(20~21。)二十一節題起每當我們要行善的時候所運行的那律。這律是邪惡的,因為每當我們想要行善的時候,那惡就與我們同在。本節的『那惡』,原文指那在特性上是邪惡的。

『因為按著裡面的人,我是喜歡神的律,但我看出我肢體中另有個律,和我心思的律交戰,藉著那在我肢體中罪的律,把我擄去。』(22~23。)二十二節題起保羅按著裡面的人所喜歡的神的律。我們可稱此為第一個律。在二十三節保羅說到心思的律,我們可稱為第二個律。既然這律是心思的律,而心思是我們魂的一部分,這意思就是我們的魂裡有個律。二十三節也題起保羅所稱『我肢體中另有個律』。既然這律在我們的肢體中,而我們的肢體是我們肉體,我們墮落身體的一部分,這意思就是我們的肉體中有另一個律。這律,第三個律,與我們心思的律交戰。在七章二十三節,我們看見兩個律彼此相爭、彼此交戰。保羅說,在我們肢體中『另有個律』,藉著罪的律,把我們擄去。這『在我肢體中罪的律』,等於本節前面所題『我肢體中另有個律』;這律是第三個律。因此,在這一節裡我們看見兩個律:一個是我們心思中善的律,另一個是我們肢體中惡的律。

『我是個苦惱的人!誰要救我脫離那屬這死的身體?』(24。)為甚麼我們的身體稱為『那屬這死的身體』?因為在我們的身體中有惡的律,是與我們魂中善的律交戰的。這惡的律使我們的身體成為『那屬這死的身體』。『這死』是甚麼?這是指我們被擊敗的死,我們被肢體中罪的律擄去的死。

『感謝神,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!這樣看來,我自己用心思服事神的律,卻用肉體服事罪的律。』(25。)本節答覆前節所發的問題。照著二十五節,得救脫離那屬死的身體,是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。在本節裡保羅告訴我們,他憑自己以心思服事神的律,不是憑主耶穌在他靈裡服事。他也說,他用肉體服事罪的律。

在七章七至二十五節,我們看見三個律,我們可以找出牠們的位置。

一 神的律

神的律是聖的、義的、善的、並屬靈的。(12,14,16。)這律法在我們外面,或者可以說在我們上面。這神的律對墮落的人有許多命令和要求,使人被暴露。(7~11。)

二 善的律

神的律在我們上面和我們外面,要求我們,而善的律在人魂的心思中。(22~23。)可以說,我們心思中善的律符合神的律,響應其要求,想要遵守。(18,21~22。)每當神的律要求我們,我們魂中善的律就響應。神的律若說,『要孝敬父母,』我們心思中善的律立刻回答:『阿們!我願這樣作。我願孝敬父母。』這是我們一生的經歷。每次神的律有所要求,我們魂中善的律就響應並應許要履行。

三 罪(與死)的律

然而,我們肢體中有第三個律,罪的律,與善的律交戰。我們已經看見,罪的律是在我們墮落身體(肉體)的肢體中。(17~18,20,23。)牠一直與善的律交戰,並把人擄去。(23。)每當善的律響應神的律,並想要履行神的律的要求時,我們肉體中惡的律就被喚醒。善的律若不響應,惡的律可能仍潛伏,好像在睡覺。然而,當惡的律知道善的律在響應時,惡的律似乎就說,『你要照著神的律行善麼?我不許可這事!』惡的律與善的律交戰,並且必定把我們擄去。因此,我們成為那在我們肢體中罪的律的俘虜。這不是道理;這是我們生活的歷史。

『作丈夫的,要愛你們的妻子。』這命令聽起來很好,也容易履行。這命令賜下時,人心思中善的律立刻響應:『是的,我願這樣作。』然而,他肉體中惡的律知道這點並回答:『你要履行這律法麼?你不知道我在這裡麼?』結果乃是失敗。他沒有愛妻子,反而打她一巴掌,或在怒中扔刀叉。作妻子的也有類似的經歷,她們憑自己想要遵守律法;這律法告訴她們要服從自己的丈夫。妻子心思中善的律喜歡這命令,並且說,『我願順從。作為一個好妻子,我當然必須使自己服從丈夫。我願這樣作。』妻子若這樣說,她會發覺另一個律在伺機攻擊。惡的律會說,『你信你能這樣作麼?我在這裡給你看見你不能。』結果又是失敗。她沒有服從丈夫,反而對他生氣。幾分鐘以後,她就為著她可憐的光景流淚。這是羅馬七章的經歷。

在羅馬七章我們看見三個律:第一個律,神的律,命令並要求;第二個律,我們心思中善的律,很快響應;第三個律,我們肢體中罪的律,總是儆醒,與我們心思中善的律交戰,並打敗我們,擄掠我們,監禁我們。每個律都有各自的一面。羅馬七章描述我們每個人的經歷。甚至今天你也可能繼續重複羅馬七章。不要以為你有甚麼不一樣。然而,照著神的經綸,羅馬七章不是必需的。我們在前面有一篇信息中曾指出,羅馬八章是接續羅馬六章。然而,由於我們可憐的情形,我們需要羅馬七章暴露我們,並幫助我們。

有些基督徒堅持說,羅馬七章是必需的,就經歷而言,牠必定介於羅馬六章與羅馬八章之間。有些好基督徒持守這觀念。你仍固守羅馬七章必須介於六章與八章之間的觀念麼?毫無疑問,羅馬七章描述保羅個人的經歷。聖經教師當中的爭辯,與這經歷發生的時間有關─在保羅得救以前或以後。有些人相信羅馬七章是羅馬六章之經歷的繼續,但我們若仔細讀羅馬六至八章,就會發現羅馬七章是說到保羅得救以前的經歷。在七章二十四節保羅說,『我是個苦惱的人!』在八章一節他說,『如此,現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,就沒有定罪了。』羅馬八章一節證明,羅馬七章所敘述的經歷發生在保羅得救以前。這不是他目前的經歷,因為他說,現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,就沒有定罪了。所以,羅馬七章的經歷發生於保羅在基督裡以前;那是他得救以前的經歷。

那麼為甚麼在羅馬六章以後,保羅覺得需要描述他得救以前的經歷?他把這經歷包括在內,是要證明我們不再在律法之下。我已經題過,保羅寫羅馬七章是要解釋六章十四節『你們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』這短句。羅馬七章告訴我們,我們在律法之下時是舊人。我們的舊人仍活著時,我們是在律法之下。然而,我們成為重生的新人,就不再在律法之下,因為我們在律法之下的舊丈夫,舊人,已經釘了十字架。然後保羅接著敘述,任何人在律法之下是何等可憐、苦惱!保羅似乎說,『親愛的聖徒,你仍然想要在律法之下麼?你若要,讓我告訴你關於我從前的經歷。律法不會幫助你;律法誘騙你,並且給罪機會在你身上發動。律法甚至殺了你。你不該想要再在律法之下。但即使你想要在律法之下,你也絕不能遵守律法。』然後保羅描述他得救以前經歷的完整故事。他說神的律要求他,他心思中善的律響應神的律,但他墮落身體之肢體中罪的律與他心思的律交戰,擊敗那律,並把他擄去。保羅的結語是:『我是個苦惱的人!我的身體是那屬這死的身體。我無法逃避。』因此,羅馬七章是保羅得救以前經歷的記載,這記載證明我們無法遵守律法,並鼓勵我們不要試著遵守。每當我們想要遵守律法,第三個律─罪的律,就把我們擄去。墮落的人不可能遵守律法。

神賜給我們律法,用意不是要幫助我們。其目的是要激動撒但攪擾我們。神賜給我們律法,用意是要暴露我們裡面罪惡的律。我們若以為我們必須遵守律法,就完全錯了。我們不彀剛強以履行律法的要求。你豈不知在你裡面惡的律,實際上就是撒但有權勢的人位麼?你這墮落的人能擊敗撒但麼?不可能。他是巨人,與他相比,你是弱者。你是軟弱的,你裡面善的律也是無能的。你雖有善的意願和積極的願望,卻無法履行。作為舊人,你只適於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並埋葬,你在六章六節就已經如此。你不該把埋在墳墓裡的人拖出來,期望他遵守神的誡命。你心思中善的律代表你的力量,你肉體中惡的律代表撒但的權勢。既然撒但比你的力量更有權勢,你就絕不能擊敗他,反而每當你想要遵守神的律法時,你總是被他擄去。這是羅馬七章正確的意義和領會。

羅馬七章雖然是描述保羅得救以前的經歷,卻說出了大多數基督徒得救以後的經歷。我不信有一個例外。我們得救以後,都完全響應神的律。想想看一位剛得救的年輕人的例子。他已悔改,並向主徹底認罪。他得救那天晚上就定意,對自己說,『我不該再那樣為人了。我不該作從前所作的惡事,今晚我定意,絕不再作那些事。』然後這新得救的人向主禱告:『主,我為我從前的生活方式難過。從現在起,我要作個好基督徒。我不要再作那些事了。』這年輕人乃是所有真基督徒典型的代表。當我是個年輕的基督徒時,我這樣作了無數次。我們在主面前都作過同樣的事;但我們都能見證,我們定意作的,我們作不到。我們就是我們所是的─裡面有善的律的人。我們得救以後,我們心思中這善的律響應我們外面神的律,我們就定意作更好的人。

有些基督徒錯誤的告訴人,他們裡面一點善也沒有。有些傳道人這樣說;有些教授就與他們爭辯:『我不信這點。我能證實我裡面的確有善。我孝敬母親,也真心愛她。那豈不是我裡面的善麼?我也曾定意不要不公平的對待學生。那豈不是說我裡面有善麼?你怎能說人裡面沒有善?』我們對這話必須謹慎,如保羅寫羅馬七章時一樣。保羅說,『住在我裡面,就是我肉體之中,並沒有善。』他若沒有這樣形容,就會自相矛盾,因為在下一節他題起他立志為善。人有三部分:靈、帶著心思的魂、以及有許多肢體的身體。住在我們墮落身體的肢體中,並沒有善。然而,我們必須記得,神所造的人是好的,所有的人裡面都留有一些良善。例如,你若拿一塊金屬,將牠扔在污泥中,牠就會被玷污,但牠的性質仍是金屬。你不能宣稱金屬不再是金屬。人是神造的,神從來沒有造壞的東西。神所造的一切都是好的,包括人這神的造物。無論人變得如何墮落,神所造的善仍留在他裡面。甚至搶劫銀行的人裡面也仍有善的元素,那是神所造的元素。

雖然人受造是好的,但當他有分於知識樹的果子時,撒但邪惡的性情就注射到他的身體裡。知識樹指掌死權的那惡者撒但。因此,人喫知識樹的果子時,撒但就進到人的身體裡。撒但的原則,乃是每樣惡事的因素,就是罪的律。在我們的心思裡,有神所造的原則,就是善的律。因此,我們若充分領會羅馬七章,就會知道我們在那裡,我們裡面所有的是甚麼。我們心思中有善的律,我們肉體中有惡的律,這是兩個不相容的律。善的律代表神所造善的原則,惡的律乃是我們肉體中撒但的原則。我們肉體中的撒但恨惡神,誘騙人,且盡其所能的破壞並毀壞人性。因此,每當人的心思憑著善的律想要行善的時候,惡的律立刻起來爭戰,打敗並擄掠可憐、苦惱的人。這是保羅得救以前,當他是熱中猶太教者和愛律法者時的經歷。他晝夜想要遵守神的律法。至終,他領悟神的律法在他以外,符合神的律之善的律在他心思中,每當他要行善的時候,他肢體中另有個律就與他心思中善的律交戰,把他擄去,並使他成為苦惱的。保羅發現他的身體是屬死的身體。在遵守神的律法上,在行善討神喜悅上,這屬死的身體就像屍體一樣。保羅領悟,由於罪那有權勢的元素住在他墮落的身體裡,他是個沒有指望的人。這是羅馬七章所描繪清楚的圖畫。我們一旦看見這幅圖畫,就會讚美主,祂無意叫我們遵守祂的律法。

羅馬七章啟示,爭戰在我們裡面猛烈進行。那響應神的律之善的律,在我們的心思裡,而罪的律在我們的肢體中,與善的律爭戰。爭戰極為激烈。有些聖經教師說,羅馬七章的爭戰與加拉太五章的相爭是一樣的。然而,二者是不同的。我們若查考加拉太五章,就會看見其間的不同。然而,在我們轉向加拉太五章以前,我要說到肉體。

有些基督徒持守一個觀念,以為在他們得救以前,他們的肉體中有情慾,而在他們得救以後,情慾就消失了。有一派教訓是這樣教導人的。這教訓說,在我們得救以前,我們的肉體中有情慾,但得救以後情慾就被除去。照著這教訓,得救之人的肉體變成良善的。

加拉太五章十六節與這派相對;這節說,『你們當憑著靈而行,就絕不會滿足肉體的情慾了。』『你們』當然是指真基督徒。因此,真信徒仍可能滿足肉體的情慾,因這樣的情慾仍在我們裡面。無論我們是多真實的信徒,我們都必須儆醒,不受仇敵欺騙;他也許告訴我們,在我們肉體中不再有情慾了。這樣的觀念是可怕的,並且誤導人。

讓我敘述多年前發生在華北的事。某一個靈恩運動在那地區盛行,橫掃整個華北。他們說,他們既然接受了聖靈的浸,就不再有任何情慾了。由於這種教訓的結果,男女開始同處,宣稱他們是屬靈的,沒有情慾。不久以後,有許多淫亂的事發生,那個運動也就幾乎被消殺了。事實上,有一段時期甚至很難傳福音,因為中國人主要由於孔子的倫常教訓,恨惡任何一種淫亂。因此,那個靈恩運動在華北給了基督教醜名。我們絕不該接受欺騙人的教訓;這教訓宣稱既然我們是神的兒子,並有聖靈,在我們的肉體中就沒有情慾。

保羅說,『你們當憑著靈而行,就絕不會滿足肉體的情慾了。』他接著說,『肉體縱任貪慾,抵抗那靈,那靈也抵抗肉體。』(加五17。)這不是惡的律與善的律之間的爭戰;這是肉體與那靈之間的爭戰。肉體與那靈彼此相對。這證明雖然我們憑著靈而行,但我們的肉體中仍有情慾,並且我們的肉體仍是那靈的仇敵。主耶穌說,『從肉體生的,就是肉體。』(約三6。)肉體就是肉體,沒有甚麼能改變其性質。絕不要接受一種思想,以為在你成為屬靈的以後,你的肉體就改良了。這教訓是很大的錯謬,並且是危險的。

加拉太五章二十四節說,『但那屬基督耶穌的人,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,都釘了十字架。』羅馬六章六節說,我們的舊人已經釘十字架;但加拉太五章二十四節不同,這節不是說肉體、邪情、私慾已經釘十字架,乃是說我們必須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,都釘十字架。這裡的思想與羅馬八章十三節的思想相同,那裡說,我們靠著那靈治死我們身體的行為。我們無法將我們的舊人釘十字架,因為我們的舊人就是我們這人。沒有人能將自己釘在十字架上,用那樣的方法自殺。然而,我們能藉著那靈釘死我們的肉體,意思是我們不斷的治死我們的肉體。我們的舊人已經一次永遠的與基督同釘十字架,但我們必須天天不斷的將我們的肉體釘十字架。然後加拉太五章二十五節說,『我們若憑著靈活著,也就當憑著靈而行。』

因此,加拉太五章揭示在我們的肉體與那靈之間的爭戰。雖然大多數譯者發覺,很難斷定加拉太五章二十五節的靈字是指我們人的靈還是聖靈,但我相信那是指調和的靈,聖靈與我們重生之靈的調和。我們必須憑著這樣的靈而行。因此,加拉太五章的爭戰,是在我們的肉體與那靈之間的爭戰,與羅馬七章裡所描述的相爭完全不同。

羅馬七章裡所題的爭戰,是在兩個律,善的律與惡的律之間的爭戰。這與那靈無關。甚至一些中國古老的著作也討論到這點,稱之為理慾之爭。這些著作所指的『理』無疑是善的律。他們也題起那與理相爭的『慾』在人的身體裡。我年輕時,曾將這理慾之爭與羅馬七章比較,很驚訝的發覺二者是相同的。因此,我聽見一些基督教教師宣稱羅馬七章描述保羅得救以後的經歷,就相當困擾。既然連古老的中國著作也題起理慾之爭,既然這與保羅在羅馬七章的經歷相同,我們怎能說羅馬七章是基督徒的經歷?

羅馬七章乃是描述保羅得救以前的經歷。在他得救以前,他對神的律法非常熱心,想要遵守律法,並行善以討神喜悅。雖然數百年前中國人不認識神的律法,但他們的確領會羅馬二章十四至十五節所說人的善良本性。照著羅馬二章,人受造時在他的構成裡有三樣積極的事物。第一是人善良的本性,因外邦人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,(14,)顯出律法的功用寫在他們心裡。(15上。)第二,人有良心。(15中。)第三,人有控告、辯護、定罪、並稱義的思想。(15下。)每個人裡面都有這三個元素。你不需要成為在基督裡的信徒以得著這些。每個人都有善良的本性、良心和思想。由於這三個元素在人裡面,就有在善的律與惡的律之間的爭戰,或照著中國的著作,就是理慾之爭。

羅馬七章說到這爭戰。為甚麼許多基督徒得救以後經歷這樣的相爭?因為他們得救以前不關心他們的行為。他們和保羅不同,他們不渴望行善討神喜悅。然而,許多好人,不但在中國人中間,就是全世界的人,也都渴望勝過他們的情慾。這樣的人當然就經歷羅馬七章。他們經歷善的律與惡的律之間的對抗。因此,羅馬七章不是描述加拉太五章裡所啟示那靈與肉體之間的爭戰。加拉太五章的爭戰是基督徒典型的經歷;羅馬七章的爭戰是想要行善之人的經歷,無論他們是不是基督徒。許多基督徒得救以後有羅馬七章的經歷,因為他們得救以後纔定意要謹慎他們的行為,並盡其所能要作好。所以,他們得救以後,經歷到保羅得救以前就知道的。這些基督徒實際上是在作數百年前中國人想要作的同樣的事。然而,羅馬七章所記載的掙扎,無論是得救以前或得救以後所遭遇的,都不是基督徒典型的經歷,而是我們天然之人的經歷。得救以前想要行善的人,在得救以前就有這經歷。許多人得救以後,定意行善並討神喜悅時,纔經歷這點。

在每個人裡面,無論他有沒有得救,心思中都有善的元素,身體(肉體)中都有惡的元素。保羅至少用了三個辭來描述惡的元素─罪、惡、與罪的律。保羅稱他心思中善的元素為『我心思的律』。這心思的律是善的律。因此我們有兩個律,一個在我們的心思中,另一個在我們墮落的身體中。我們有這兩個律,因為我們至少有兩個生命。每個生命都有一個律。為甚麼我們有善的律?因為我們有善的生命。為甚麼我們有罪的律?因為我們有罪惡的生命。每個人都有這兩個生命─神所造善的生命,以及因著墮落而進到人身體裡撒但的生命。

有些人堅持人性本惡,另有人宣稱人性本善。有一天我讀羅馬七章,我找著這爭辯的答案。兩派都對;然而,他們只是部分對。兩派都對,因為人不簡單,人非常複雜。例如,人早晨也許相當好,舉止像正人君子。他有人的生命,並且照著他這人生命的律行事為人。然而,那天晚上他到賭場去,行動就像鬼。他是鬼還是人?正確的答案是,他兩者都是。

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旅程中怨讟神和摩西,就被火蛇所咬,以致他們中間死了許多人。(民二一4~9。)摩西為百姓向神禱告,神就吩咐摩西把銅蛇掛在竿子上。那些以色列人是蛇還是人?他們是人,因為他們有人真正的樣子和生命。他們也是蛇,因為蛇的毒素進入他們裡面,並滲透他們。因此,銅蛇舉起作他們的代表和代替。以色列人是人也是蛇。同樣,主耶穌責備法利賽人說,『毒蛇之種。』一面,法利賽人是人的種類;另一面,他們是毒蛇之種。我們都有兩種性情;一種性情是善的,因為那是神造的;另一種性情是惡的,因為那是撒但在人墮落的時候,注射到我們身體裡的性情。善的性情在我們的心思裡,惡的性情在我們的肉體中,就是我們墮落的身體中。每種性情都有個律,這兩個律彼此相爭。你若想要行善,無論你有沒有得救,都會發現在這兩個律之間的爭戰。然而,你若是無所謂的人,也許就不會領悟牠們。但每當你想要行善,你就會發現在你裡面有這兩個律。在你得救以前,你盡所能要行善,但至終你被打敗。你發現你裡面有兩個彼此相爭的東西。這是有些人想要發展剛強的意志,管制並壓制他們身體中情慾的原因。無論他們怎樣嘗試,至終沒有人能完全成功。

所以,羅馬七章不是基督徒典型的經歷。只要你是想要行善的人,你就會經歷羅馬七章裡所描述的衝突。羅馬七章的經歷是為著那樣的人。

四 那屬這死的身體

在羅馬六章六節,我們墮落的身體稱為『罪的身體』;但在七章二十四節,卻稱為『那屬這死的身體』。『罪的身體』,意思是身體由罪居住、霸佔、佔有並利用,來作罪惡的事。因此,在犯罪的事上,身體是活躍、有能、且滿了力量的。『屬這死的身體』,意思是身體中毒、軟弱、癱瘓且死沉,無法遵守律法,並行善討神喜悅。因此,在遵守神的律法並行善討神喜悅上,身體是軟弱無能的,就像屍體一樣。我們都經歷過,在犯罪的事上,我們的身體是剛強有能的;牠從不會疲倦。但在遵守神的律法或行善討神喜悅上,身體就軟弱到極點,好像死了一樣。所以,我們若想要憑自己遵守律法或討神喜悅,就會像拖著屍體一樣。我們越想要行善,我們的身體就越帶給我們死。所以,使徒保羅稱我們的身體為『那屬這死的身體』,這死就是在想要遵守律法並討神喜悅上的死。

關於罪的身體,這身體同其情慾在犯罪的事上是活躍、有能的,我們不需要試著用剛強的意志或用其他的憑藉壓制牠。羅馬六章六節告訴我們,因著我們的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,我們『罪的身體』就『失效』了,意思就是牠現在失業了。既然犯罪的人,舊人,已經釘了十字架,他的身體就無事可作,且被解雇了。

關於屬死的身體,我們不需要再拖著牠。既然我們是重生的新人,並脫離了舊人的律法,我們就不需要努力遵守律法,因這樣的努力,只叫墮落的身體,就是肉體更死。只要我們憑著新人,同著我們的新丈夫,就是活的基督而活,我們就脫離了律法,並得救脫離肉體,脫離肉體中罪的律。

五 想要履行律法之人的苦惱

人成了屬肉的,是已經賣給罪了。(七14。)住在人的肉體之中,並沒有善,(18,)人也不能制伏罪。(15~20。)在這樣的情形裡,人若像保羅那樣想要履行神的律法,必然只會失敗。每個這樣嘗試的人都被打敗,並成為苦惱的人。墮落之人的肉體中有罪的律,所以是無助、無望的人。我們得救以後,不該想要履行神的律,或行善以討神喜悅。若是這樣,我們的確會經歷羅馬七章,並成為苦惱的人。我們需要領悟我們作為舊人,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;我們作為新人,已經脫離了舊人的律法,並且歸與我們的新丈夫,就是復活的基督,使我們結果子給神,並在靈的新樣裡服事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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