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經:加拉太書三章六至七節,九至十節,十九節上,二十三至二十五節,四章二至三節,羅馬書二章十二節,七章五節,約翰福音三章十八節,十六章九節,三章十六節,使徒行傳十六章三十一節,羅馬書十六章二十六節,提摩太後書四章七節下,猶大書三節,二十節,約翰福音三章十五節,使徒行傳六章七節,提摩太前書三章九節。
在前一篇信息中,我們看見應許與律法相對。在本篇信息中,我們要來看信仰頂替律法。
在三章五節保羅問:『這樣,那豐富供應你們那靈,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,是本於行律法,還是本於聽信仰?』這一節的『那靈』乃是包羅萬有、複合的靈,如出埃及三十章二十三至二十五節複合的膏所豫表的。這就是約翰七章三十九節所說的那靈,也就是在復活裡分賜生命的基督。對於在神新約經綸裡的信徒,這靈乃是全備的供應。這完全不是本於行律法,乃是本於信那被釘並得榮的基督。
在六節保羅繼續說,『正如「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」。』受迷惑的加拉太人,因漂回到律法,而依附律法所藉以頒賜的摩西;但保羅向他們說到信心之父亞伯拉罕。信屬於神原初的經綸,律法是後來因過犯添上的。(19。)基督藉祂的死成全了律法,神就要祂的百姓回到祂原初的經綸。就亞伯拉罕而言,不是守律法,乃是信神。新約所有的信徒,都當如此。
在九至十節保羅說,『這樣,那以信為本的人,便和那信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。凡以行律法為本的,都在咒詛之下,因為經上記著:『「凡不常常照著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,都是被咒詛的。」』相信基督的信,帶我們進入神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,就是所應許的那靈。(14。)這信已將加拉太信徒帶進在基督裡的福,享受在那靈裡生命的恩典。但熱中猶太教者迷惑他們,使他們來到律法的咒詛下,因而奪去他們對基督的享受,使他們從恩典中墜落了。(五4。)
根據八節,神所給亞伯拉罕的應許,『萬國都必因你得福,』就是福音。這福音傳給亞伯拉罕,不僅在基督完成救贖之先,也在藉摩西頒賜律法之前。神所應許亞伯拉罕的,與神藉基督所成就的相符;基督所成就的,就是神對亞伯拉罕應許的成就。新約的經綸是神對待亞伯拉罕的延續,與摩西的律法無關。新約裡所有的信徒,都該在這延續裡,並且與藉摩西所頒賜的律法無分無關。
律法乃是神在舊約的經綸裡,對待祂百姓所依照的原則。在依照律法來對待以色列人的事上,神是藉著帳幕連同祭司體系和供物來對待他們。一面,神依照律法來對待他們;另一面,神藉著帳幕來對待他們。律法頒賜下來以後,神就來住在帳幕中。在出埃及記的末了,帳幕被立起來。然後在利未記的開頭,我們看見神從會幕中說話。神隱藏在帳幕中,並在帳幕中說話。因此,神從帳幕中,藉著帳幕,並照著律法來對待祂的百姓。
假若一個以色列人犯了罪,照著律法,那人必須被定罪,甚至被治死。律法暴露他的罪,並且定罪他。然而,罪人可以帶來一個贖愆祭,然後出祭司將贖愆祭獻在祭壇上。這樣,犯罪的人就能彀得著赦免。律法暴露並定罪他之後,就藉著祭壇把他帶到帳幕那裡。這指明律法先是暴露我們,然後領我們到基督那裡。如果沒有律法來定罪人,救贖就不需要了。我們需要救贖,因為我們是在律法的定罪之下。律法藉著暴露並定罪我們,就把我們領到基督那裡。
律法是監護人,藉著定罪人來看守罪人。律法若不定罪人,就不能有監護人的功用。若沒有律法暴露我們、定罪我們,我們就無法知道自己犯了多少罪得罪了神。若沒有律法,我們就沒有規律、沒有約束。但因著律法定罪我們,我們就為律法所看守。
律法藉著定罪我們來看守我們,就把我們領到基督那裡。在舊約裡,以色列人犯了罪,就被律法所定罪,並且需要帶贖愆祭來。律法的功用乃是監護人,把犯罪的以色列人領到救贖主基督那裡,就是贖愆祭所豫表的。這樣,律法就看守我們,並把我們領到基督那裡。
一面,保羅把律法擺在亞伯拉罕的妾夏甲的地位上;另一面,律法有積極的地位,就是作監護人來看守我們,並作兒童導師,領我們到基督那裡。我們不該回到律法;這樣作乃是到夏甲那裡。然而,我們也不該輕看律法,因為律法是監護人,要顧到那些軟弱的或年幼的人。律法擔任兒童導師的角色,照顧兒童。牠藉著責備、審判、定罪並暴露兒童來顧到他。當兒童受試探要犯錯的時候,律法就責備他、定罪他,為要看守他,並把他帶到正確的地方。所以,律法藉著暴露我們,並定罪我們,就作為兒童導師,領我們到基督那裡。
我們已經指出,律法乃是神在舊約裡,對待祂的百姓所依照的基本原則。如果不是因著律法,很少以色列人會帶看贖愆祭來到祭壇那裡。因為律法暴露他們,並定罪他們,他們就看見自己的需要;就是帶著所需的供物來到祭壇那裡。律法在這一面對神來說,是非常有用的。雖然神照著律法來對待祂的百姓,但祂卻沒有藉著律法來對待他們,神乃是藉著帳幕來對待他們。
在三章十九節保羅告訴我們,律法『乃是因過犯添上的』。律法不在神經綸的起點,乃在神經綸的過程中,是因人的過犯添上的,直等那蒙應許的後裔基督來到。律法既是因人的過犯添上的,所以等到過犯除去,律法也當減去。並且因基督這後裔已經來到,律法就必須了結。律法的功用乃是暴露人墮落的光景。
在三章二十三節保羅說,『但信仰還未來到以先,我們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被圈住好歸於那要顯示的信仰。』被看守就是被監管,監護。神的選民被圈住而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就像羊被圈在圈裡。(約十1,16。)神在祂的經綸裡,是用律法作羊圈,守住祂的選民,直等基督來到。基督既已來到,神的子民就不該再被看守在律法之下。
加拉太三章二十三節繙作『歸於』一辭,原文也可譯作『為了』。這指明『圈住』是有目的、目標的,就是終結於信仰,將被看守的人帶到信仰這裡。
基督徒父母管教孩子,必須把律法傳給他們。我們不該先把恩典傳給孩子。我們若根據律法來給他們規矩,律法會為著基督監護他們。因此,我們首先應當很強的給他們律法。律法會暴露他們、看守他們、保護他們,並作監護人,為著基督保守他們。
在三章二十四節保羅繼續說,『這樣,律法成了我們的兒童導師,帶我們歸於基督,好使我們本於信得稱義。』『兒童導師』一辭,原文也可譯作護衛者,看守者,監護人。這樣的人照顧未成年的兒童,帶他到學校的教師那裡。神用律法作為監護人、看守者、兒童導師,在基督還未來到以先,看管祂的選民,在基督來時,護衛並帶他們到基督那裡,使他們本於信得稱義,有分於神所應許並立為約的福。
加拉太三章二十五節說,『但信仰既然來到,我們就不再在兒童導師的手下了。』在基督裡的信仰既然來到,我們就無需仍在看守的律法之下了。
律法作為兒童導師,帶我們到基督那裡,使我們本於信得稱義。當一個以色列人帶看贖愆祭到祭壇那裡時,他就因著相信那個供物而得稱義。因著贖愆祭,神就赦免他的罪。這個以色列人得稱義,不是本於行律法,乃是本於相信贖愆祭。在豫表裡,這就是因信稱義。新約的原則也是一樣。律法仍然定罪所有犯罪的人。那些在律法之下被定罪的人,應當來到基督那裡,並且運用信心,相信基督作贖愆祭。這樣,罪人就因信稱義了。
律法與肉體有關。羅馬七章五節指明了這事,那裡保羅說,『因為我們在肉體中的時候,那藉著律法活動的罪慾,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,以致結果子給死。』行律法總是與肉體有關。信徒努力要守律法,這不是出於那靈,乃是出於肉體。即便有人定意要履行律法的要求來討神喜悅,那個意念也會使他與肉體有所牽連。
在羅馬七章保羅告訴我們,律法是善的,甚至是屬靈的。因此,我們沒有權利挑律法的不是。反之,我們應當歸咎於我們的肉體。每當我們想要守律法,我們就是發動肉體。
在加拉太三章十節保羅說,『凡以行律法為本的,都在咒詛之下,因為經上記著:「凡不常常照著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,都是被咒詛的。」』我們若想要守律法,就落在肉體裡,而且自然而然就在咒詛之下,因為行律法是在咒詛之下。我們不該想守律法,反該感謝律法暴露我們、定罪我們,然後再向律法道別。我們不該與律法產生長久的關係。我們應當離開律法,到基督那裡,到十字架那裡。我們若與律法一同留在肉體裡,就仍然在咒詛之下。但我們若到基督和十字架那裡,我們就本於信得稱義了。
要完全明白信仰並不容易。行傳六章七節告訴我們,許多祭司順從了這信仰,而在提後四章七節保羅說,他守住了信仰。根據猶大書三節,我們要為那一次交付聖徒的信仰竭力爭辯。不僅如此,保羅吩咐執事要持守信仰的奧祕。(提前三9。)
我們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給信仰或信下定義。我們可以說,信是拍攝恩典景象的照相機。信也是恩典的反映,又是藉著呼求、接受、領受、聯合、有分、享受,而對恩典有所珍賞。
律法如何是神在舊約裡,對待祂的百姓所依照的基本原則;照樣,信仰乃是神在新約裡,對待百姓所依照的基本原則。所有拒絕相信基督的人,都必沉淪;而相信祂的人,罪必得著赦免,並且得著永遠的生命。約翰十六章九節告訴我們,那靈要為罪使世人知罪自責,因為他們不信入神的兒子。這指明使人沉淪惟一的罪乃是不信。神給罪人的命令,就是信入神的兒子。
在新約裡,信仰』或『信』這辭的含意是包羅一切的;有神聖的一面,也有屬人的一面,因為其中所含示的,有神那一面的東西,也有我們這一面的東西。在神那一面,『信仰』一辭含示神差遣祂的兒子來到地上;基督死在十字架上,為要成功救贖;祂埋葬了,又復活了;在復活裡,祂將神聖的生命釋放出來,並且成為賜生命的靈。藉此,祂能彀進入一切相信祂的人裡面,作他們的恩典、生命、能力、聖別和一切。在我們這一面,信與聽見、珍賞、呼求、接受、領受、聯合、有分並享受有關。此外,信也包含歡樂、感謝、讚美和洋溢。信聽見並珍賞;信呼求、接受並領受;信也聯合、有分、享受、歡樂、感謝並讚美。所以,信的結果乃是生命從我們裡面洋溢出來。
如果我們沒有信,神那一面所成就的一切,對我們就仍是客觀的,於我們沒有切身的關係。我們需要信作照相機的功用,把恩典的景象拍攝進來。信這樣的運行,含示我們藉著聽見、珍賞、呼求、接受、領受、聯合、有分、享受、歡樂、感謝、讚美並洋溢,來領會神聖的景象。
信事實上乃是包羅萬有的三一神注入我們裡面。這個注入發生在我們聽人傳揚恩典、聽見恩典之話的時候。當經過過程的三一神注入我們裡面,祂就成了我們的信。這信乃是恩典的反映。所以,恩典與信,信與恩典,乃是一件事的兩端。
恩典和信,都與律法毫無關係。今天神對待人不是照著律法,乃是照著信仰。我們必須持守這信仰,轉向信仰、順從信仰,並為信仰竭力爭辯。
在三章六節、七節、九節,我們看見信仰乃是神對待亞伯拉罕的原則。九節說,『這樣,那以信為本的人,便和那信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。』亞伯拉罕在神的對待下,不是作甚麼以討神喜悅,乃是信神。
一面,信是我們相信基督。另一面,信是我們接受基督的身位和救贖的工作,作為我們相信的對象。(約三36,徒十六31,羅十六26,提後四7下,猶3,20。)
信仰頂替律法。(加三23,25。)信仰既然來到,我們就無需仍在律法之下了。律法看守我們,並且領我們到基督那裡,但如今在我們的經歷中,律法應當為信仰所頂替。
我們已經指出,三章九節說,『這樣,那以信為本的人,便和那信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。』信帶我們進入神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,就是包羅萬有的美地,這美地豫表包羅萬有的靈。因此,在基督裡的信帶我們進入所應許的那靈。(14。)
不僅如此,信還引我們進到基督裡。根據約翰三章十五節,凡信入基督的人,都得著永遠的生命。
最終,信是相信基督之人的特徵,並將他們從守律法的人區別出來。(徒六7,提前三9。)我們不是守律法的人,我們乃是相信基督的人;我們是信的子民。
在加拉太三章七節和九節,保羅說到那些『以信為本的人』。根據達祕的新譯本,這辭指明信的原則。達祕新譯本將這辭譯為『以信為原則』。以信為本的意思就是以信為原則。我們乃是以信為原則的人;凡我們所作的,都該符合這個原則。我們藉著這個原則來到基督面前,接受祂,並與祂成為一。
三章二十三節和二十五節說,信仰已經來到。這是另一個強的說法。從前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但如今信仰已經來到。這意思是說,經過過程的三一神作為恩典已經來到。信仰的來到也包含了珍賞、接受、歡樂的來到。這就是頂替律法的信仰!
CopyrightⒸ 2016-2023 臺灣福音書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