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經:加拉太書二章四節,四章二十四至二十五節,二十八節,三十至三十一節,三章三節,二十一節,二章二十節上,五章一節。
在加拉太書中,保羅陳明瞭一些較優與較劣事物的對比。在前面有一篇信息中,我們指出神的兒子與人的宗教之間的對比。在本篇信息中,我們要來看另一個對比:在基督裡的自由與律法下的奴役相對。基督與律法相對,而自由與奴役相對。到了三章,我們要看見那靈與肉體之間的對比。要摸著這卷書的深處,我們必須記住作者使用對比的作法。
在二章四節保羅說,『因為有偷著引進來的假弟兄,他們偷著進來,要窺探我們在基督耶穌裡所得的自由,為要強制我們作奴隸。』欽定英文譯本將『強制我們作奴隸』繙作轄制我們。雖然這樣繙沒有錯,但這個希臘字的字根,意思是作奴隸。因此,這裡的思想不只是受轄制,也是作奴隸,被扣留在奴役中。
我們若要瞭解在基督裡的自由,與律法下的奴役之間的對比,就需要對自由與奴役這兩個辭有正確的定義。我們在聖經上讀到這些辭,但也許沒有合式、正確的領會,就把這些辭視為理所當然。在二章四節,保羅說到有偷著引進來的假弟兄,要窺探我們的自由。這樣強烈而消極的辭,如『假弟兄』、『偷著引進來』、『窺探』,應當使我們有深刻的印象:在基督裡的自由乃是一件大事。否則,猶太教徒,假弟兄,不會偷著引進來,窺探這自由。
這個在基督裡的自由是甚麼呢?首先,在基督裡的自由,包含脫離律法的轄制,含示脫離對律法及其規條、作法、條例的義務。因著我們在基督裡是自由的,我們對這些就不再有義務。無論誰想要守律法,就使自己欠了律法之規條、作法和條例的債。因此,你若想要守律法,你就將自己置於奴役之下,像奴隸一般的服事律法。但在基督裡的自由,釋放我們脫離這一切的義務。
其次,在基督裡的自由,包含得著完全的滿足,並有豐富、支持的供應。如果我們外面自由了,裡面卻沒有甚麼東西來支持我們,或滿足我們,這自由就不是真實的。正確的自由不光是免於義務的自由;更是因著充分的供應和支持,而有完全的滿足。
第三,在基督裡的自由就是享受真正的安息,不在守律法的重擔之下。那些仍舊守安息日的人,沒有真安息,因為他們努力遵守安息日,就把自己擺在重擔之下。但在基督裡,我們有真安息。
第四,在基督裡的自由,含示對基督的享受。我們在祂裡面既是自由的,就能享受祂所是的一切。在基督裡的真自由,乃是完滿享受活的基督。
我們若要對於在基督裡的自由,有正確的定義,符合我們經歷的定義,就必須看見,這樣的自由包括得釋放脫離義務、藉著主豐富的供應而有的滿足、真正的安息、以及對基督的享受。得著這樣自由的人,就不會受任何事物的奴役。雖然撒但有時候把我們擺在艱難的環境裡,但我們仍然能彀安息。我們無需受環境的奴役;反之,我們能享受主。這就是說,我們全人的深處是自由的。這就是我們在基督裡的自由。
當你思想這段對基督裡的自由所作的描述,就會發現這與你對主的經歷相符合。我們的經歷在程度上會有不同,但本質上不會不同。
在基督裡的自由是一個寶貝。那狡猾者撒但,打發猶太教徒進來,窺探這自由,要奪去加拉太信徒的這個寶貝。他要奪去他們免於義務的自由,以及他們的滿足、安息、並對基督的享受。
我們一旦對於在基督裡的自由,有了正確的領會,就很容易明白奴役是甚麼。奴役是自由的反面。在律法下的奴役,使我們對於律法及其誡命、規條、作法和條例有義務。然而,沒有人能彀履行律法的要求。十誡多半是在外面控制人。但那關於貪心的誡命,卻是實施一種裡面的控制。我們也許能彀遵守其他的誡命,卻無法遵守這一條。我們就是無法避免裡面的貪心。譬如,我們看見某人有一支新鋼筆,比我們的好,我們深處就也想要有一支。這就是貪心。
因著我們都有人的缺點,我們無法履行律法的要求。在歷史上,只有一個人–主耶穌–遵守了律法。律法的要求太重了,我們無法履行。倘若我們想要遵守律法,我們就會在律法的軛下。在行傳十五章十節,彼得說,『現在你們為甚麼試探神,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,放在門徒的頸項上?』在律法下的奴役,就是這個軛。
在律法之下作奴隸,也是沒有滿足的意思。在律法之下沒有滿足,是因為沒有供應。律法要求人,但沒有給人供應,來滿足那些要求。
不僅如此,我們若在律法之下作奴隸,就不可能有安息。在馬太十一章二十八節,主耶穌說,『凡勞苦擔重擔的,可以到我這裡來,我必使你們得安息。』這個應許特別是對那些想要遵守律法的人說的。這裡的勞苦,特別是指要遵守律法誡命和宗教條例的勞苦。在這裡,得安息的意思乃是從律法和宗教下的勞苦重擔中得著釋放。主耶穌發出這個宣告時,似乎是說,『凡在律法之下擔重擔的人,可以到我這裡來,我就釋放你們。我要釋放你們脫離律法的軛。在律法之下,你們沒有安息。在我裡面纔能找著真安息。』
最終,在律法之下作奴隸,就會失去對基督的享受。凡將自己置於律法義務之下的人,都沒有滿足、安息或享受。
我們若思想在基督裡的自由,與律法下的奴役之間的對比,我們就會對主滿了讚美。在基督裡,我們已經從各式各樣的義務中得了釋放。在祂裡面,我們也有滿足、安息和享受。在基督裡的這個自由,與律法下的奴役相對。我們許多人都能作見證,我們有這樣的自由、滿足、安息與享受。
加拉太書所論到新約的真理比歌羅西書更基本。歌羅西書論到基督徒的經歷,但加拉太書是論到新約的基本真理。加拉太書甚至比羅馬書還要基本。就著神新約的經綸而言,加拉太書是最基本的書。這卷書在關於神經綸的啟示上是獨特的。
加拉太書說到在律法之下的奴役,這與以色列人在法老之下作奴隸不同。我們不該將這兩種奴役相混。埃及是屬撒但的,而律法是屬靈的,也是神所頒賜的。我們看見這個區別,會幫助我們牢記一個事實,就是新約沒有一卷書,像加拉太書這樣陳明基本的真理。
我們需要進一步來看在律法之下的奴役。律法由亞伯拉罕的妾夏甲所豫表,妾沒有正確的地位;這指明在神的應許和恩典中,律法沒有地位。(四24~25。)撒拉是亞伯拉罕的妻子,在神的應許和恩典中,有正確的地位。妻子甚至能叫亞伯拉罕把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。這表明夏甲所豫表的律法,在神的應許和恩典中沒有地位。
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的信徒需要聽這樣的話。他們擔著遵守安息日的義務,把自己擺在妾的地位上。他們這樣作,在神的恩典中就沒有地位。
在三章二十一節,保羅好像一個雄辯家,說,『若曾賜給一個能賜生命的律法,義就真是本於律法了。』律法是由死的字句組成的,所以不能賜人生命。
既然律法不能賜人生命,律法就不能產生兒子;律法只能產生奴僕。以實瑪利不是亞伯拉罕正式的兒子,他乃是奴僕。夏甲無法產生兒子作亞伯拉罕的後嗣。因為以實瑪利的母親是使女,以實瑪利也就是奴僕。凡努力遵守律法的人,就像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的信徒,都是今日夏甲所生的以實瑪利。
那些努力遵守律法的人,不是憑著那靈,而是憑著肉體遵守律法。因這緣故,他們在神的應許上無分,也沒有憑著那靈在恩典中享受生命。(三3。)生命、恩典、那靈與遵守律法毫無關係。律法沒有生命,沒有給人恩典,也不是憑著那靈。因此,我們遵守律法,就沒有生命、恩典或那靈。反之,我們只有在肉體裡的努力。
當我們來看在基督裡的自由這件事,我們需要看見,基督是賜生命的靈,藉著恩典分賜生命;這恩典是由自主之婦人撒拉所豫表的。(二21上,四31。)我們已多次指出,恩典乃是經過過程的神,作了我們的享受。在一章十五節保羅說,神藉著祂的恩典呼召他。這指明神呼召我們的時候,是藉著祂自己這經過過程來作我們享受的一位,來呼召我們。基督是賜生命的靈,祂將生命分賜到我們裡面,乃是藉著經過過程來作我們享受的三一神。
許多基督徒認為恩典只是不配得的好處。按照這個觀念,從主得著我們所不配得的東西,就是得著恩典。許多基督徒以為,經歷恩典特別是和得著物質的祝福有關。這種對恩典的領會差得太遠了。約翰一章十四節告訴我們,話(基督)成了肉體,支搭帳幕在我們中間,豐豐滿滿的有恩典。這裡的意思定規不是說:話成了肉體,豐豐滿滿的有物質祝福。再者,約翰一章十六節告訴我們,從祂的豐滿裡我們都領受了,而且恩上加恩。這的確不是指領受一樣又一樣的物質祝福。新約中所啟示的恩典,乃是這位成為肉體的神,臨到我們,作我們的享受。
在林前十五章十節保羅說,他比別人格外勞苦。在這一節他又說,勞苦的不是他,乃是神的恩與他同在。這指明與保羅同在的恩典,實際上就是神自己。基督藉著三一神經過過程來作我們的享受,就將生命分賜到我們裡面。這就是恩典。
恩典由撒拉所豫表,撒拉又豫表神的應許。我們已經指出,夏甲是妾,豫表律法。到了四章,我們會看見,這兩個婦人乃是寓意,表徵兩約,生出兩種兒女。撒拉所豫表的恩典,乃是基督用來將祂自己分賜到我們裡面作生命的憑藉。這與律法迥然不同。
基督所分賜的生命,產生像以撒一樣的兒子,就是自主婦人的兒子,好承受神的應許。(四28,30~31。)當我們接受基督作生命,我們就成了神的兒子,好承受神所應許的祝福,為著完成神的定旨。
我們這些應許的兒子,有分於神生命的恩典,因而享受生命的自由。(五1。)這就是說,我們得釋放脫離對律法的義務,我們也有滿足、安息、以及對基督的享受。這自由與律法之下的奴役相對。
加拉太二章四節陳明瞭在基督裡的自由,與律法下的奴役之間基本的對比。這指明一個事實:加拉太書給我們好些基本的真理和原則,使我們正確的認識神新約的經綸。有些在主恢復裡的聖徒,也許還不清楚神新約的經綸。加拉太書的這些信息,應當幫助我們眾人在基礎上認識神的經綸。
我們要明白加拉太書所陳明的基本用辭、真理和原則,這是很重要的。到目前為止,我們說過兩件基本的事。第一是神的兒子與人的宗教相對;第二是在基督裡的自由與律法下的奴役相對。我們需要認識神的兒子,也要認識人的宗教和傳統。我們也必須認識在基督裡的自由,與律法下的奴役之間的對比。為著我們在基督裡的自由,讚美主!我們不在律法之下受奴役,我們乃是享受在基督裡的自由。我們得釋放脫離了義務,並有滿足、安息、和在基督裡的享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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