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經:提摩太前書五章十七至二十五節。
在提前五章十七至二十五節,保羅教導提摩太如何對待長老。長老是地方召會的權柄、行政。因此,對待長老就是對待召會的權柄、行政、管理。歷世紀以來,基督徒中間對召會該有怎樣的行政,一直有所爭辯。在五章十七至二十五節,保羅論到召會的行政這件要緊的事。
十七至十八節說,『那善於帶領的長老,尤其是那在話語和教導上勞苦的,當被看為配受加倍的敬奉。因為經上說,「牛踹穀的時候,不可籠住牠的嘴。」又說,「作工的配得工價。」』敬奉,乃三節尊敬的名詞。根據十八節,敬奉在此重在物質的供應。尤其是那在話語和教導上勞苦的,該得這必要的供應。所有的長老都該能在地方召會中帶領,但有些長老(不是全部)在教導上特別有一分。十七節的話語,指對道理的一般講說;教導指對個別事情的特別指導。那在話語和教導上勞苦的,也許完全被佔有,將他們所有的時間都獻給這事。所以,召會和聖徒該顧到他們的生活。為這緣故,在十八節保羅題起經上說到牛踹穀的時候,不可籠住牠的嘴,又說到作工的配得工價。
在十九節保羅接著說,『對長老的控告,除非憑著兩三個見證人,你不要接受。』照著這裡的原文,對長老的控告不該僅僅是口頭的,而該是書面的。控告長老是非常嚴肅的事。為著準確的緣故,該是書面的,不該僅僅是口述的。不僅如此,除非憑著兩三個見證人,就不該接受。
十九節很簡單,卻含示非常重要的事。提摩太受保羅的囑咐,接受對長老的控告,這事實指明使徒選立人作長老之後,仍有權柄對付他們。毫無疑問,對長老書面的控告,要呈給提摩太。那麼,提摩太是誰?按那些贊成主教高於長老這種宗教組織體系的人來看,他們認為提摩太就是主教(監督)。但我們前面曾經指出,照著新約,監督就是長老,長老就是監督。這些是同義辭,指同樣的人。我們從帖前一章一節和二章六節知道,提摩太是使徒。不僅如此,在提摩太前書我們看見,提摩太是使徒保羅的代表。所以,呈給提摩太的控告,乃是為著呈給使徒。我們期望這樣的控告會呈給使徒,因為使徒是選立長老的人。
有些人讀倪弟兄所著『工作的再思』一書,認為一旦使徒在某地方召會選立了長老,他在任何情形下都無權干涉那個召會的事務。然而,這是對倪弟兄話語的誤解。在另一本書,『教會的事務』裡,倪弟兄指出,長老由使徒選立以後,就應當照著使徒的教訓在召會中領頭。長老若將別人引入歧途,或者他們在某方面錯了,對他們的控告就能由聖徒呈給使徒。
然而,使徒不是教皇。我們若仔細讀新約,就會看見長老不是由任何獨裁者或專權的人所選立的。反之,長老是以生命的方式被選立的。某地方的聖徒聚在一起敬拜神並事奉主,就會顯明有些弟兄比別人更成熟。雖然沒有人會完全成熟,但有些人會比較成熟。甚至在腓立比三章,保羅也不認為自己是完全成熟的。成熟既是相對的,長老的資格就不是絕對的。換句話說,長老的資格是比較的。在地方召會所有的聖徒中間,有些弟兄比較起來比別人更有資格、更成熟。這些弟兄在召會眼中顯明為這樣的人,而所有的聖徒清楚曉得,這些是該被選立為長老的人。這種選立不是藉著會眾投票,或藉著專權而來。反之,長老是照著聖徒的見識和先見被選立的。基於聖徒的見識和先見,使徒就選立某些人為長老。使徒服事話語,把人帶到主的救恩裡,並在他們得救以後造就他們;他們也將這些信徒建立為地方召會。所以,他們有立場和地位說,那些相對的顯明為比別人更成熟的人,該被選立為長老。
在提前五章二十節保羅繼續說,『犯罪的,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,叫其餘的也懼怕。』使徒能責備犯罪的長老,這事實也指明使徒對長老的權柄。在眾人面前,指全召會。因著長老公開的地位,犯罪的長老就當公開受責備。長老若公開受責備,其餘的長老就會懼怕。
二十一節說,『我在神和基督耶穌、並蒙揀選的天使面前,鄭重的囑咐你,要遵守這些話,不存成見,行事也無偏心。』地方召會的長老是神的代表權柄。對付長老,在神面前是件嚴肅的事。因此,使徒在神和基督並天使面前,鄭重囑咐提摩太行這事,使蒙揀選的天使,就是有神權柄的良善天使,可以看見神的權柄在地上祂所救贖的人中間,得著建立並維持。
保羅用蒙揀選的天使這辭,指明在此他乃是在對付行政、管理和權柄。但以理書指明,蒙揀選的天使是神行政的權柄、代表。保羅特意用蒙揀選的天使這辭,指明這裡他的教導與召會中的行政、管理、和權柄有關。保羅不但在神和基督耶穌面前囑咐提摩太,也在蒙揀選的天使面前囑咐他。
保羅在提前五章二十一節囑咐提摩太:『要遵守這些話,不存成見,行事也無偏心。』遵守乃是持守、保守。成見,指在聽審案件之前先作的判決、定罪。偏心,即傾向,偏愛,偏見。不存成見,含示不豫先對控告者作有利的判斷;行事也無偏心,含示不偏護被控告者(長老)。一面,提摩太不可偏袒控告長老的人;急促相信他們會顯示成見。另一面,提摩太不可偏心,不可偏護被控告的長老。所以,處理對長老的控告,該遵守三件事:第一,必須有兩三個見證人的話;第二,不該存成見;第三,行事也無偏心。不該私自相信控告者,也不該偏護被控告的人。
提摩太為了遵守這些教導,就受囑咐不要急促行動。二十二節說,『給人按手不可急促,不要在別人的罪上有分,要保守自己純潔。』我們看過,按手有兩種功用:聯合與分賜。根據前幾節,這裡的按手,主要的是指給長老按手。這不該作得急促。
在二十三節保羅接著說,『因你胃口不清,屢次患病,再不要照常喝水,要稍微用點酒。』按上下文看,本節含示人身體的健康情形,會影響他在屬靈上怎樣對待人。
在二十四至二十五節保羅說,『有些人的罪是顯明的,先去受審判;也有些人的罪是隨後跟了去的。照樣,善行也有顯明的;就是那些不顯明的,也不能隱藏。』二十四節的罪指明本節是接續二十二節。這裡解釋說,有些人的罪是先被顯明的,有些是後被顯明的。因此,不可急促給人按手。這裡所說對罪的審判是個原則,可用於人的審判,也可用於神的審判。有些人的罪是隨後跟了去的,指其他人的罪現在是隱藏的,隨後卻要被顯明,隨後受審判。
使徒在這二節對提摩太的囑咐,含示不該急促的稱讚人,因這人的罪還沒有顯明;也不該急促的定罪人,因這人的善行還沒有顯明。人的惡行常常是隱藏的,需要時間使其被暴露。然而,有時候人的善行也是隱藏的,可能被不實的控告和謠言遮蓋了。要驅散虛假並使真相大白,也需要時間。因此,我們不該急促斷定長老是對或錯。反之,我們該等候,讓時間揭露實情。
我們很容易急促決定,草率判斷。但即使在這樣的事情上很難花時間,我們也需要學習不急促。長老在照顧召會上該遵守這原則,他們不該急促的判斷任何事或任何人。他們所作的該有見證人,不存成見、不偏心或急促。
好些時候聖徒帶著對長老的控告到我這裡來。我的回應總是說,『讓我先有禱告,然後與一些同工對這情況有交通。』因為控告者有時候要急促的判斷,他就責備我,並宣稱我偏袒被控告的人。然而,我沒有偏袒任何人。反之,為了不急促行動,我要禱告,並與別人有交通。
召會與任何屬世的組織極其不同,與組織的基督教也不一樣。召會是照著主的憐憫和恩典,並在祂的權柄之下的。在對付召會的行政上,我們必須遵守四點:有見證人,行動不存成見,不偏心或急促。受理控告時不要顯示成見,為被控告者辯護時不要顯示偏心。反之,要花時間,要禱告,要與那些有屬靈見識的人交通,並等候主的引導。
長老常常告訴我,他們所在的地方需要更多的長老。通常他們會推薦某人被選立為長老。然後我會問,這位弟兄得救多久了,他在召會生活中多久了,以及他在主裡長大了多少。然後我會鼓勵弟兄們再等候一段時間,並且禱告。結果,許多人知道了我的實行總是告訴人等候並禱告。事實上,這不是我的政策;這是使徒保羅的教導。一段時間過去以後,某地的領頭人仍覺得某弟兄該被選立為長老,並且比較上說,沒有人比他更有資格,我也許推薦他作學徒事奉,以得證實。這就是說,他要有分於長老的責任,但還未有長老的地位。
在對付地方召會的行政上,我們既不跟隨獨裁的路,也不跟隨民主的路。長老不是由獨裁者選立的;他們也不是由會眾投票選舉的。在主的恢復裡,沒有專權的獨裁者這樣的事。我們不實行獨裁,但我們的確承認神聖的權柄,神聖的生命,和神聖的光。地方召會的行政不是照著屬世政府或組織的作法。但在召會中,我們有主的作頭同神聖的性情、生命、光、智慧和恩典。所以,我們在注意、觀察聖徒的長大時,要禱告並等候祂。在極少數對長老的控告有憑有據的事例中,我們沒有急促行動。反之,我們等候並禱告。我們從二十四至二十五節知道,至終人的罪或善行都會顯明。正如雪溶化,露出隱藏在底下的石頭;照樣,人的罪或善行至終也會顯明。為這緣故,我們不急促的接受對長老的控告,或對長老的稱義。反而,我們要確定控告是由兩三個見證人所證實,然後我們行動要不存成見,不偏心或急促。不僅如此,我們承認主的主宰,並等候祂顯明情況。
許多人控告我是教皇,像專權的獨裁者控制眾地方召會。今天在主的恢復裡,除了那些在中國大陸的以外,大約有四百處召會。在這些召會中,約有三百七十個召會是在已往三十一年裡,直接由職事建立起來的。我確實沒有控制這些召會。然而,有些人也許問,為甚麼眾召會與眾聖徒留意我在職事裡所說的。他們聽,只因為我餧養他們,並供應基督給他們。我們感謝主,在祂的憐憫裡,祂向我們打開祂的話,並在我們中間建立話語職事,使所有的召會得供應,所有的聖徒得滋養。主照顧眾召會的路,乃是供應並滋養的路。
在主的恢復裡,我們中間很少運用權柄。每當可能運用權柄的時候,我總是避免。即使我在主裡有立場說甚麼,我的實行也是不運用權柄。照樣,在眾地方召會中的長老很少運用權柄。我們的願望是照顧聖徒,愛他們,餧養他們,安慰他們,並鼓勵他們。這是長老盡功用正確的路,因為我們不是組織,我們乃是生機的實體,基督的身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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