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經:約翰一書二章一至二節。
在本篇信息中,我們要看約壹二章一、二節。
約翰在二章一節說,『我的孩子們,我將這些事寫給你們,是要叫你們不犯罪。若有人犯罪,我們有一位與父同在的辯護者,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。』約翰用『我的孩子們』這辭稱呼所有的信徒,不拘年齡大小。『孩子們』一辭,原文意幼小的孩子,通常用於長輩對晚輩的稱呼。『這稱呼含有父母之愛,適用於所有的基督徒,不拘其長大的程度如何。用在約壹二章十二節、二十八節,三章七節、十八節,四章四節,五章二十一節,約翰十三章三十三節,加拉太四章十九節。』(Darby,達祕。)年老的使徒把所有的受信者,都看作他在主裡親愛的孩子。在十三至二十七節,他把他們分為三班人:小孩子們、青年人和父老們。因此,一至十二節和二十八至二十九節是寫給一般的受信者;十三至二十七節是照著那三班人在神聖生命裡長大的程度,分別寫給他們。
約翰在二章一節告訴孩子們,他將『這些事』寫給他們。這些事指一章五至十節所說,神的兒女,就是有神聖生命,並有分於這生命交通(約壹一1~4)的重生信徒,犯罪的事。
約翰告訴這封書信的受信者說,他寫信給他們,是要叫他們『不犯罪。』這話和下句『若有人犯罪,』指明重生的信徒仍可能犯罪。他們雖然有神聖的生命,但他們若不憑著神聖的生命而活,並住在這生命的交通裡,仍可能犯罪。『犯罪』原文為假設語氣過去式動詞,指一次的行為,不是習慣的行為。
我們在『是要叫你們不犯罪』這話裡,看見約翰寫到罪、認罪、接受神的赦免和洗淨的用意。約翰的用意,目的,是要叫我們不犯罪。正如他在一章所指明的,我們若犯罪,我們與父的交通就會中斷。我們若要維持這交通,就需要保守自己不犯罪。這是約翰寫這封書信第一章那些話的主要目的。
約翰在一章給我們看見,我們已經接受了神聖的生命,這生命已經把我們帶進神聖的交通裡。在神聖的交通裡,我們接受了光,現在我們該在光中行,如同神在光中。(約壹一5,7。)然而,我們需要瞭解,我們還有內住的罪這難處,我們對這罪需要儆醒。甚至我們重生以後,那藉著亞當進到人類裡面的罪,還留在我們的肉體裡。雖然我們的靈已經重生,神的生命已經分賜到我們的靈裡,神的靈也住在我們的靈裡,但罪還是住在我們的肉體裡。我們需要承認這事實:我們有那藉著亞當進到人類裡面的罪,住在我們的肉體裡。我們也需要儆醒,以免犯罪。我們若不儆醒,就會犯罪;我們的罪會打斷我們與神的交通。我們與神的交通中斷,結果就會失去對神聖生命的享受。
我們可以說,一章有警告、題醒、囑咐,說到我們需要儆醒。不錯,我們接受了神聖的生命,而神聖的生命現今是我們的享受,結果使我們與三一神有交通。這太美妙了!但我們需要瞭解,我們還有內住的罪這難處。因為罪住在我們的肉體裡,我們對神聖生命的享受總有可能因犯罪而中斷。
我們若不瞭解罪仍住在我們的肉體裡,反而在這事上受欺騙,我們就必定會犯罪。這樣我們就會失去對神聖生命的享受。因此,我們若要留在神聖生命的享受裡,並在神聖生命的交通裡,就需要瞭解,我們的肉體裡有罪,並且那罪潛伏著,等待機會破壞我們,打斷我們與三一神的交通,使我們不能享受我們藉著重生所得著的神聖生命。
現在我們能看見約翰寫第一章的目的。因為他不願信徒失去對神聖生命的享受,所以他在二章一節告訴他們:『我將這些事寫給你們,是要叫你們不犯罪。』這是約翰的用意,也是他的期望。不僅如此,這話也是對於犯罪的警告和題醒。
約翰在二章一節說,『若有人犯罪,我們有一位與父同在的辯護者,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。』約翰沒有把握,信徒能一直保守自己不犯罪。他知道即使我們對住在我們肉體裡的罪儆醒,我們還可能會犯罪。因此,他告訴我們,我們若犯罪,我們有一位與父同在的辯護者。
辯護者原文指被召到另一個人身邊以幫助他的一位,因此是幫助者;也指提供法律援助的人,或為別人代求的人,因此是辯護者、律師或代求者。這辭表明撫慰與安慰,因此是撫慰者、安慰者。這辭在約翰福音譯為保惠師,(約十四16,26,十五26,十六7,)用以指實際的靈在我們裡面作安慰者,照料我們的案件或事物。在這裡指主耶穌與父同在,作我們的辯護者,在我們犯罪時,基於祂所成就的平息,照料我們的案件,為我們代求(羅八34)並辯護。
約翰在一章說到,我們在光中行,基督救贖的血就不斷的洗淨我們。但是約翰在這一節進一步給我們看見一個人位,就是我們那與父同在的辯護者。因此,在神聖的供備裡,我們有基督的血,也有基督這人位作我們的辯護者。
我們已經看過,『辯護者』原文指被召到我們身邊的人。在新約聖經裡,只有約翰使用這辭。約翰在他的福音書裡說,『我要求父,祂必賜給你們另一位保惠師,叫祂永遠與你們同在。』約十四16。)這指明當主與門徒同在的時候,有一位保惠師在那裡與他們同在。但是這位保惠師即將離開,因此需要另一位保惠師來到。實際上,第一位保惠師和另一位保惠師乃是一。那稱作『另一位保惠師』的,現今在我們裡面乃是賜生命的靈,而第一位保惠師主耶穌基督,現今乃是在諸天之上神的右邊。
我們可以用電為例說明這兩位保惠師。一面,電是在發電廠;另一面,電已經安裝到我們家裡。因此,我們可以說電有兩頭,一頭在發電廠,另一頭在我們家裡。當電從蓄電的發電廠流到用電的家裡,這兩頭就連接起來了。我們可以將發電廠的電比作諸天之上的保惠師主耶穌,並將我們家裡的電比作我們靈裡的另一位保惠師,就是賜生命的靈。在諸天之上,我們有主耶穌基督作我們的保惠師;在我們靈裡,我們有那靈作另一位保惠師。然而,這二者乃是一。為這緣故,原文這辭用來指諸天之上的保惠師,也指我們靈裡的保惠師。
在新約聖經恢復本裡,這辭在約翰十四章十六節繙作保惠師,在約壹二章一節繙作辯護者。同字在約翰十四章二十六節和十五章二十六節也繙作保惠師。在約翰十四章十六節,保惠師是個恰當的繙譯,因為在這一節裡有一種感覺,這位保惠師要來安慰因主將要離開而憂傷的門徒。主告訴門徒祂要離開,他們因這事受攪擾。因此,主在這一章向門徒指明,他們不需要憂傷,因為祂要求父差另一位保惠師給他們。因為受攪擾的門徒需要安慰,所以這辭在約翰十四章二十六節繙作保惠師是正確的。這辭的確含示安慰的思想,指幫助我們、服事我們、站在我們旁邊並與我們同行的一位。這樣的一位實在是保惠師。
這辭在約壹二章一節繙作辯護者也是正確的。按照古時的用法,這辭可指專司律師(法律上的辯護者)之職的人。約壹二章一節的光景和約翰十四章十六節的不同,這種光景需要辯護者或律師。然而,實際繙譯聖經時,『律師』一辭似乎不合式。因此,我們經過許多考慮,選擇了辯護者一辭。
二章一節的辯護者實際上是屬靈的律師。這位辯護者站在我們旁邊,像護士一樣照顧我們、服事我們。祂也是輔導者。在學校裡,學生有輔導員幫助他們選擇正確的課程。我們的輔導者也幫助我們作選擇。達祕(J.N.Darby)繙譯約壹二章一節時用了『保護者』(patron)一辭。他在註解裡說明,用保護者一辭的意思是指羅馬的保護者,這保護者以各種方式維護受保護者的權益。羅馬保護者有一項職責和今天的律師非常相像。當我們在一種特殊的處境裡,我們會把整個事情交在律師手中,律師就照料我們的案件。這就是二章一節裡我們辯護者的職責。
保惠師或辯護者在原文是個包羅萬有的辭,含示幫助、滋養的思想,輔導的思想,也含示撫慰的思想。這辭含有照料我們案件之辯護者(律師)的觀念。
約翰在二章一節告訴我們,我們有一位與父同在的辯護者。一章二節也用過『與父同在』這辭。二處的原文都含示在與父的聯結並交通裡生活行動。作我們辯護者的主耶穌,乃是活在與父的交通裡。
約翰在此用父這個神聖的名稱,指明我們的辯護者主耶穌為我們所處理的案件,乃是家庭中的事,是兒女與父親之間的事。藉著重生,我們已生為神的兒女。重生以後,我們若犯罪,就是兒女得罪父親的事。我們的辯護者,就是我們平息的祭物,處理我們犯罪的事,以恢復我們與父中斷的交通,使我們住在神聖交通的享受裡。
已往我不明白約翰為甚麼告訴我們說,我們有一位與父同在的辯護者。辯護者牽涉到法律的案件。我們很容易明白,面對法庭上的法官,我們為甚麼需要辯護者,律師。但是我們為甚麼需要一位與父同在的辯護者?這問題的答案是,我們重生以後的罪『案,』牽涉到父和家庭『法庭。』每當我們犯罪,我們就得罪我們的父。所以,我們的法官是父親法官,我們的法庭是我們屬靈的家,我們的案件是家庭事件。但是我們家裡有一成員,我們的長兄主耶穌,祂是我們與父同在的辯護者。我們的長兄作我們的辯護者,處理我們的案件。因此,約翰不說我們有一位與神同在的辯護者,卻說我們有一位與父同在的辯護者。
兒女也許會有錯誤的想法,以為父親愛他,他在家裡就可以對家人為所欲為。情形當然不是這樣。雖然我們的父愛我們,但我們所犯的任何罪都得罪祂。不錯,神是我們的父,但我們若犯罪,祂就會指控我們。因此,在我們屬靈的家庭裡,我們有時需要一位辯護者。
這節經文裡有兩個重要的名稱─辯護者與父。父這名稱指明我們是在神聖的家庭裡享受父的愛。辯護者這名稱指明我們可能在某些事上錯了,需要有人處理我們的案件。因此,我們在家庭生活裡,需要我們的長兄作處理我們案件的辯護者。
聖經裡真理的陳明總是平衡的,這節經文的真理也是平衡的。一面,父這名稱是愛的表記;另一面,辯護者這名稱是義的表記。比方說,作父親的愛自己的孩子,但孩子行為不端正,父親就會指控他,這乃是根據義。雖然這孩子還是他父親所愛的,還是繼續得著父親的照顧,但父親會指控孩子,並可能需要管教這孩子。同樣的,每當我們犯罪,父就會指控我們。因此,我們需要屬天的律師。我們需要我們的長兄耶穌基督作我們的辯護者。
我們已經強調,基督是我們那位與父同在的辯護者這事實。請注意,約翰並不是說,我們有一位與神同在的辯護者,或是說,我們有與父同在的子,他乃是告訴我們,我們若犯罪,我們有一位與父同在的辯護者。
按照約翰在二章一節的話,我們那位與父同在的辯護者乃是那義者耶穌基督。我們的主耶穌是全人類中惟一的義者。祂在十字架上的義行,(羅五18,)為我們和所有的罪人滿足了公義之神公義的要求。惟有祂彀資格作我們的辯護者,在我們犯罪的光景中照顧我們,並且把我們恢復到義的光景中,以平息我們與公義的父之間的關係。
我們也可以將『那義者耶穌基督』說成『耶穌基督,那對的一位。』耶穌基督實在是那對的一位,只有這對的一位能作我們那位與父同在的辯護者。我們有難處,父指控我們,因為我們是錯的。因著我們是錯的人,我們就需要那義者照料我們的案件。
約翰在二章二節接著說,『祂為我們的罪,作了平息的祭物,不是單為我們的罪,也是為所有的世人。』這裡和四章十節裡平息的祭物,原文是hilasmos,希拉斯模斯。在一章七節有耶穌的血,在二章一節有基督的人位作我們的辯護者,現今在二章二節有基督為我們的罪作了平息的祭物。我們的辯護者為洗淨我們的罪而流血,祂乃是我們平息的祭物。『平息』這辭指明安撫或和解。當孩子錯了,父親指控他時,二者之間就沒有和平。在這樣的光景裡,需要和解,並平息父親與孩子之間的關係。這種和解,這種安撫就是平息。
為了幫助我們瞭解約壹二章二節平息的祭物一辭,我們需要溫習保羅在羅馬三章二十五節所說的平息處:『神擺出基督耶穌作平息處,是憑著祂的血,藉著人的信,為要在神以寬容越過人先時所犯的罪上,顯示祂的義。』這裡的平息處就是約櫃上遮罪的蓋所豫表的。約櫃是神與人相會的地方,其中放著十條誡命的律法,藉其聖別和公義的要求,暴露並定罪前來接觸神之人的罪。但藉著約櫃的蓋,連同贖罪日灑在其上贖罪的血,罪人的整個光景就完全得著遮蓋。因此神能在這遮罪蓋上,與干犯祂公義律法的百姓相會,即使在那載著神的榮耀,並遮掩櫃蓋之基路伯的注視下,在行政上也絲毫不牴觸祂的公義。如此就平息了人與神之間的難處,使神能寬恕、憐憫人,而向人施恩。這豫表基督作神的羔羊,除去人與神出事的罪,約一29,)滿足了神一切聖別、公義和榮耀的要求,平息了人與神之間的關係。因此,神能越過人先時所犯的罪。為著顯示祂的義,神必須這樣作。這就是本節所指的。
約櫃的蓋,在希伯來文是kapporeth,卡培瑞特,意即蓋。七十士希臘文譯本將這字譯作hilasterion,希拉斯特利昂,意即平息(含寬恕、憐憫意─來八12之寬恕及路十八13註1之可憐,原文均與此字同源)的地方,欽定英文譯本譯為mercy seat(憐憫座),中文和合本譯為施恩座,指神憐憫人向人施恩的地方。保羅在希伯來九章五節說到約櫃上的蓋,也用希拉斯特利昂這字稱之。在羅馬三章二十五節就用這字說明約櫃上的座(蓋),如何豫表基督乃是神擺出的平息處。
除希拉斯特利昂一字外,新約還用兩個與其同源的字,說到基督為人除罪,平息人與神之間的關係,一個是hilaskomai,希拉斯哥邁,(來二17,)指平息的事,就是成就平息,滿足一方的要求,而使雙方和息相安;另一個是hilasmos,希拉斯模斯,(約壹二2,四10,)指平息物,就是平息的祭物。基督為我們的罪成就了平息,(來二17,)如此祂就成了我們與神之間的平息物,就是平息的祭物,(約壹二2,四10,)也就作了我們在神面前得享平息,並神向我們施恩的地方,就是約櫃的蓋所豫表的。(來九5。)
主耶穌基督為我們的罪,將自己當作祭物獻給神,(來九28,)不僅為著救贖我們,更為著滿足神的要求,平息我們與神之間的關係。因此,祂是我們在神面前平息的祭物。
約翰在約壹二章二節說,基督作了平息的祭物,不是單為我們的罪,也是為所有的世人。主耶穌不僅為我們的罪,也為所有的世人,作了平息的祭物。然而,這平息是以人相信主,接受祂為條件的。不信的人經歷不到這平息的功效,不是因為這平息有甚麼短缺,乃是由於他們的不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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