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五篇 神聖交通的條件(七)

讀經:約翰一書二章三至六節。

在我們看約壹二章三至六節以前,我想進一步說到平息的事。約翰在二章二節說,『祂為我們的罪,作了平息的祭物;不是單為我們的罪,也是為所有的世人。』根據聖經的意思,平息引到享受,因為平息引進神與我們之間的交通。根據保羅在羅馬三章二十五節的話,神擺出基督作平息處,是憑著祂的血,藉著人的信。這指明基督不僅是成就平息的那一位,也是平息的地方。基督作平息的地方,就是神和祂的贖民可交談、有交通、並彼此享受的地方。

約翰在他的第一封書信裡指明,神的供備不僅包括耶穌的血、神的公義和信實,也包括那在父面前為我們的案件辯護,並且自己作我們平息之祭物,作成就和平者的辯護者。實際上,基督自己就是神與我們之間的和平。這和平乃是我們能與神交談、有交通、並彼此享受的立場。

在頭一段關於神聖交通之條件的話裡,(約壹一5~10,)說到影響我們交通的難處是罪。我們若犯罪,就需要認罪。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耶穌的血必要洗淨我們的罪。然後父在祂的信實和公義裡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的不義。不僅如此,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還要成為與父同在的辯護者,處理我們的案件。末了,這寶貴的一位要作我們平息的祭物,因此成為我們享受神,與神有交通,並神與我們有交通的根基,立場。

我們可用家庭生活為例,說明基督作我們平息的祭物,如何恢復我們與父之間歡愉的交通。假定一個家庭裡的孩子們不順從父親,得罪了他,結果,他們與父親的交通中斷了。但是孩子們悔改,向父親認罪,父親也赦免了他們。不過情況還不是十分愉快。於是作母親的也許來作製造和平者,幫助各方和平、喜樂。她也許為全家人豫備了喫的東西,叫他們在一起享受一番。這個例子說明基督作我們平息的祭物為我們所作的。我們認罪,被血洗淨,蒙父赦免之後,主在父面前處理我們的案件,然後成為使父平息的享受,這就是基督作我們平息的祭物。

我們思考這件事,就曉得這不是僅僅一個道理,乃是經歷的事。我們從經歷中知道,當我們認自己的罪,就感覺到血洗淨了我們,父也赦免了我們,也立刻感覺到有享受。那享受就是基督作我們平息的祭物。我們乃是藉著這享受,藉著基督作我們平息的祭物,得以與神交談,神也得以與我們交談,並且我們得以一同享受基督,圍繞基督有交通。因此,基督是那在神面前為我們作平息祭物的享受。至終,祂成了我們與父交通的立場。這樣,我們因罪中斷的交通就得以恢復。讚美主!藉著五項供備─血、神的信實和公義、辯護者、平息的祭物─我們就得以恢復與神完滿的交通。

維持神聖交通的第二條件

約壹二章一至二節乃是一章五至十節,論到我們認罪及神赦我們罪(這罪打斷我們與神的交通)那段話的結語。那是我們享受神聖生命交通的第一條件,第一要求。三至十一節說到我們與神交通的第二條件,第二要求,就是遵守主的話,並且愛弟兄。

約翰在二章三節說,『我們若遵守祂的誡命,在此就知道我們是認識祂。』原文這節開始於連接詞『並且,』這是很有意義的。句首所用的這個連接詞指明,約翰要說到維持我們交通的另一條件。

我們已經看過,神聖交通的第一條件是對付罪。我們若不對付罪,罪就破壞我們的交通。因此,我們要維持與父的交通,需要承認自己的罪。不僅在道理上是這樣,照著屬靈的經歷也真是這樣。我們從經歷中知道,要維持在交通中對神聖生命的享受,我們必須作的頭一件事就是對付罪。因此,對付罪是保守我們自己在神聖生命交通裡的第一條件,第一要求。現在,約翰接著來看第二個條件,就在三節的開頭用連接詞『並且。』這辭指向維持神聖交通的另一條件,另一要求。

在經歷上認識神

約翰在二章三節說,『在此就知道我們是認識祂。』這節的認識也可譯作瞭解。這裡的意思不是在道理上,乃是在經歷上,藉著遵守主的誡命而瞭解。

『是認識祂』直譯是『已經得以認識祂,』指我們已經開始認識祂,並且到目前還繼續認識祂。這是指我們在日常生活中,在經歷上對神的認識。這與我們和祂親密的交通有關。

我們對主的認識已經開始,現在一直繼續著。這種對主繼續不斷的認識是經歷上的認識。我們如果這樣在經歷上認識主,就必定遵守祂的誡命。

遵守祂的誡命

約翰在二章四節接著說,『那說我認識祂,卻不遵守祂誡命的,便是說謊的,真理也不在這人裡面了。』這節的『真理,』表明神聖的話裡所傳輸、啟示出來之神的實際。這啟示當我們認識主之後,該遵守祂的誡命。我們若說我們認識主,卻不遵守祂的誡命,真理(實際)就不在我們裡面,我們也就成了說謊的。

我年輕的時候,對這些經文裡的『誡命』一辭很感困惑。我想這辭總是指摩西律法的十條誡命,我不明白約翰為甚麼在這裡題到這律法,叫我們必須遵守十誡。實際上,這節的誡命乃是新約的誡命,不是摩西律法的誡命。這些新約的誡命或是主耶穌直接頒賜的,或是藉著使徒頒賜的。在約翰福音裡,主給我們明確的誡命,要我們彼此相愛:『我賜給你們一條新誡命,乃是叫你們彼此相愛,正如我愛你們,為使你們也彼此相愛。』(約十三34。)這條彼此相愛的誡命是主耶穌親自賜給的。因此,這不是舊約的誡命,乃是新約的誡命。至於新約其他的誡命,那是主耶穌藉著祂的使徒間接賜給的。

我們若說我們照著新約在經歷上認識主,就當遵守新約的誡命。我們若不遵守這些誡命,就表明即使我們說我們認識主,實際上我們並不認識主。照著約翰在約壹二章四節的話,我們若說我們認識他,卻不遵守祂的誡命,便是說謊的,真理也不在我們裡面了。

遵守祂的話

約翰在二章五節接著說,『然而凡遵守祂話的,神的愛在這人裡面實在是得了成全。在此我們就知道我們是在祂裡面。』這裡的『話』與三至四節的『誡命』同義,包含一切的誡命。『誡命』著重訓諭;『話』含示靈與生命作我們的供應。(約六63。)

二章五節的話是一切誡命的總和,集大成。誡命不論有多少,總括起來就是主的話。因此,約翰在五節說到遵守祂的話。他的意思是要遵守主自己直接所說,或藉著使徒所說的話。

神的愛在我們裡面得了成全

約翰在二章五節告訴我們,在那遵守主話的人裡面,神的愛得了成全。這節裡的愛,原文是指那比人的情愛更卓越、更高尚的愛。(見彼後一7註1與註2。)本書信只用這辭及其動詞說到愛。這裡神的愛是指我們對神的愛,是由祂在我們裡面的愛所產生的。神的愛、主的話和神自己,都彼此相關。我們若遵守主的話,神的愛在我們裡面就得了成全。這全然是神聖生命的事,這生命就是神自己。神的愛乃是祂內裡的素質,主的話以這神聖的素質供應我們,憑這素質我們愛弟兄。因此,我們遵守神的話,神聖的愛就藉著我們所憑以生活的神聖生命得了成全。

『得了成全』一辭非常重要。這辭原文意完整,成就,完成。神的愛在神自己裡面本身是完全且完整的。然而,神的愛在我們裡面必須在彰顯上得著成全、得著完成。神差祂的兒子來作我們平息的祭物和生命,在此神的愛就向我們顯明瞭。(約壹四9~10。)然而,我們若沒有用向我們顯明的這愛彼此相愛,就是說,我們若沒有用神愛我們的愛彼此相愛以彰顯這愛,這愛就沒有完全且完整的彰顯出來。我們在生活中習慣的用神的愛彼此相愛以彰顯這愛,這愛就在彰顯上得了成全、得了完成。我們在神的愛裡彼此相愛的生活,乃是這愛在我們裡面在彰顯上的成全與完成。這樣,別人就能在我們那在神愛裡的生活中,看見神在祂愛的素質裡彰顯出來。

約翰在二章五節的未了說,『在此我們就知道我們是在祂裡面。』代名詞『祂』是指主耶穌基督。『在祂裡面』一辭是有力的說法,強調我們與主是一。我們既與那是神的主是一,神愛的素質就成為我們的。這是由主生命的話供應給我們的,叫我們憑愛行事,得享神聖生命的交通,並且住在光中。(約壹二10。)

我們讀二章五節的時候,也許不明白這裡神的愛是指神愛我們的愛,還是指我們用以愛神的愛。中文譯本是說到我們對神的愛,或我們用以愛神的愛。但英文譯本的用辭似乎指明,約翰所指的是神的愛。

我們若看原文,也顧到上下文,就會領會二章五節是指我們對神的愛。但這愛是由我們所享受之神的愛產生的。首先是我們享受神的愛;因此,神的愛是我們的享受。然後我們所享受之神的愛在我們裡面產生了一種愛,我們就用這愛來愛神。這就是神的愛成了我們的享受,在我們裡面產生對神的愛。一方面,這是我們用來愛神的愛;另一方面,這愛是由我們所享受之神的愛產生的。

實際上,我們很難說約翰在二章五節所指的是誰的愛。我們已經看見,這愛是我們所享受之神的愛,也看見這愛是在我們裡面產生,使我們用以愛神的愛。愛從神來到我們這裡,成了我們的經歷和享受,結果這愛在我們裡面產生出向著神的愛。因此,這愛從神而來,經過我們,又回到神那裡。這是何等奇妙、經歷的愛!

二章五節裡的愛是神對我們的愛,也是我們對神的愛。這是神的愛藉著我們享受神聖的愛而成了我們的愛。當神的愛成了我們的愛,我們裡面就有向著神的愛。藉著我們經歷神的愛,那從神而來的愛現今又回到神那裡去。

我們已經指出,約翰在二章五節說到神的愛在遵守祂話的人裡面得了成全。神的愛本身是絕對完全的,在任何一面都不需要得成全,因為神的愛已經是完全且完整的。但是神的愛成為我們用以愛神的愛,這種愛實在需要得成全。我們是憑那藉著我們對神聖之愛的經歷,而在我們裡面產生的愛來愛神。雖然我們可能有這種愛,並用這愛來愛神,但我們的愛還是非常有限,離完全的愛還很遠。因此,我們對神的愛需要得成全。當我們在神聖的生命裡長大時,我們對神的愛也要長大。

我們對神的愛實際上不是我們自己的愛。這還是神的愛,不過是神的愛成了我們的經歷,在我們裡面產生對神的愛。我們是藉著經歷並享受神聖的愛來愛神。現在這愛需要得成全。

我信我們在主恢復裡的人都能說我們愛神,但我們還需要問我們愛祂到甚麼程度,到甚麼地步。有些人愛主的程度也許非常高,但這愛不完全。我要強調一個事實,神的愛本身是完全的,但那藉著我們經歷並享受神的愛在我們裡面所產生的愛,需要長大、擴增並得成全。

我們研讀二章五節時,對這節所題到的愛可能有兩個問題:第一,這愛是神的愛,還是我們的愛;第二,神的愛為甚麼需要得成全。我信現在我們對這兩個問題都有了正確的答案。

這節聖經不是客觀的題到神的愛;約翰乃是主觀的說到神的愛。約翰在這裡所指的,是神的愛成了我們的享受,為要在我們裡面產生對神的愛。因此,現在我們知道這裡神的愛是指我們所經歷神聖的愛,成了我們對神的愛。

不僅如此,我們也看見這愛需要得成全。神的愛在客觀一面不需要得成全,但在經歷、主觀的一面,神的愛實在需要在我們裡面得成全。我們用以愛神的愛,就是我們享受神的愛所產生的愛,的確需要得成全。我們對神的愛不完整、不完全、也不絕對。不論我們多愛神,我們的愛還是未得成全。因此,我們需要讓我們對神的愛得著成全,並且成全到極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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