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經:約翰一書二章七至十一節。
在本篇信息中,我們要來看約壹二章七至十一節,就是約翰一書論到神聖交通的條件末了的一段。
約翰在約壹二章七節說,『親愛的,我寫給你們的,不是一條新誡命,乃是一條你們從起初就有的舊誡命,這舊誡命就是你們所聽見的話。』這裡題到的『舊誡命』是主在約翰十三章三十四節所賜的誡命:『我賜給你們一條新誡命,乃是叫你們彼此相愛,正如我愛你們,為使你們也彼此相愛。』這誡命是信徒所聽見,從起初就有的話。
約壹二章七節裡『從起初』這辭是用在相對的意義上。我們曾經指出,這辭在約翰福音用了二次,在約翰一書用了八次,在約翰二書用了二次。在約翰八章四十四節,約壹一章一節,二章十三至十四節,三章八節,是用在絕對的意義上;在約翰十五章二十七節,約壹二章七節、二十四節(二次),三章十一節,約貳五節、六節,是用在相對的意義上。約翰寫給信徒的不是一條新誡命,乃是一條舊誡命,是他們從起初,就是從主耶穌在地上給他們誡命叫他們彼此相愛的時候就有的。那舊誡命就是他們所聽見的話。
主的誡命就是祂的話。這意思就是,主的誡命不僅僅是訓諭,更是傳輸生命供應的話。主耶穌在約翰六章六十三節說,『我對你們所說的話,就是靈,就是生命。』因此,約壹二章七節的『話』指明生命的供應。凡主所說的,都是將生命和靈供應我們的話。主所說的可能也是訓諭,要求我們作某件事。但是只要那訓諭是主所說的,是從祂口裡所出的,就是供應我們生命的話。因此,每當我們接受並遵守主的話,我們就接受生命的供應。
約翰在二章八節接著說,『再者,我寫給你們的是一條新誡命,這在主並在你們都是真的;因為黑暗漸漸過去,真光已經照耀。』弟兄相愛是舊誡命,也是新誡命:是舊誡命,乃因信徒從基督徒生活的開始就有了;是新誡命,乃因在基督徒的行事為人上,這誡命一再露出新的曙光,一再以新的亮光及新鮮的能力照耀著。
二章八節的『這』原文為中性,不是指陰性的『誡命,』乃該指弟兄相愛這舊誡命在信徒的基督徒行事為人上是新的這事實。這在主是真的,因祂不僅將這誡命賜給祂的信徒,也在他們日常的行事為人上不斷的更新這誡命。這在信徒也是真的,因他們不僅一次永遠的領受了這誡命,也一再的蒙其光照,得其復甦。
約翰在二章八節告訴我們,黑暗漸漸過去,真光已經照耀。黑暗漸漸過去,就是黑暗在真光的照耀裡漸漸消逝。真光乃是主誡命的光。因著這光的照耀,弟兄相愛的誡命就在黑暗中露出曙光,使這條舊誡命在整個基督徒的生活中一直是新鮮的。
許多人讀了二章七、八節,因約翰所說關於舊誡命和新誡命的話受到困擾。他在七節說,他寫的不是一條新誡命,乃是一條舊誡命。但他在八節說,他寫的是一條新誡命。舊誡命怎能是新誡命?是新誡命有別於舊誡命呢,還是舊誡命成了新的?如果我們從上下文仔細來讀這些經節,會看見舊誡命和新誡命實際上乃是一。這是因為誡命就是主的話,而主的話發出曙光,如同早晨太陽升起,新的一天露出曙光一樣。當太陽升起的時候,太陽的照耀就吞滅了黑暗。夜的黑暗總是隨著朝陽的照耀而消逝。約翰在此指明,主的誡命,就是主活的話,如同旭日照耀,這照耀吞滅了黑暗。
人的誡命不論是那一種,頒佈以後就逐漸變舊。人的誡命不是活的。因為這些誡命不是活的,所以從來不會發出曙光,也從來不會照耀。但主所賜的誡命是祂活的話。因為主的誡命是祂活的話,這話就照耀。這活的話在黑暗裡發出曙光的時候,是帶著屬天的光。屬天之光的照耀使舊的事物成為新的,特別使舊誡命成為嶄新、新鮮、且滿了亮光的。
你也許熟悉這項原則:光的照耀指明新。假如你關了房間裡的燈,過了一段時間再開燈,那時你自然會有新的感覺。光的照耀帶給我們這種新的感覺。光每次照耀,都帶進新的光景。
因為人的話是死的,不能照耀,因此不能給我們新的開始。但主的誡命,就是祂活的話,總是給我們新的開始,因為祂的話一再照耀,嶄新又新鮮。
我們許多人能見證,我們這樣經歷過主話的照耀。比方說,主耶穌在約翰十三章三十四節吩咐我們要彼此相愛。我們能見證,在我們基督徒的生活裡,這誡命多次成了嶄新又新鮮的。在我們作基督徒的年日裡,這舊的訓諭常常對我們成為新鮮的話。每當我們接觸主,而祂的舊誡命在我們的黑暗中露出曙光時,光就照耀。『新』同著這光而來。舊誡命就是這樣成為新誡命的。舊誡命成為新的,因為這是活的、照耀的話。這照耀使得舊誡命嶄新又新鮮。
現在我們能明白為何使徒約翰說,『我寫給你們的,不是一條新誡命,乃是一條…舊誡命…。再者,我寫給你們的是一條新誡命。』約翰在這些經節裡似乎說,『我相信我寫給你們的,正照耀在你們身上,並且吞滅黑暗。現今在這新光的照耀裡,黑暗漸漸消逝了,過去了。』
約翰在約壹二章八節說,弟兄相愛的舊誡命在信徒的基督徒行事為人上是新的,這事實在主並在我們都是真的。這在主是真的,因祂賜下了這誡命,並使這誡命更新且復甦。這在我們也是真的,因我們不僅領受了這條舊誡命,也得著這誡命嶄新且新鮮的光照。在這光照之下,我們感覺到這話對我們是新的,且使我們復甦。這話甚至使我們成為新的。因此,這在我們是真的,因為黑暗漸漸消逝,真光已經照耀。
這真光是甚麼?就是照耀在我們身上主話裡的光。這照耀好比新的一天露出曙光。
約翰在二章九節接著說,『那說自己在光中,卻恨他弟兄的,到如今還是在黑暗裡。』光是神素質的彰顯,也是真理的源頭。神聖的愛與這神聖的光有關;相對的是屬撒但的恨,與屬撒但的黑暗有關。恨主裡的弟兄乃是在黑暗裡的表記。(約壹二11。)照樣,愛弟兄乃是住在光中的表記。(約壹二10。)
約翰在這封書信的第一章,論到神聖交通的第一條件,說到光與黑暗。他在二章說到第二條件時,也題到光與黑暗。恨是我們在黑暗裡的表記,愛是我們在光中的表記。
約翰在十節接著說,『那愛他弟兄的,就住在光中,在他並沒有絆跌的緣由。』住在光中有賴於住在主裡面,(約壹二6,)由此產生對弟兄的愛。絆跌來自眼瞎,眼瞎來自黑暗。
神聖交通的兩個條件都在於神聖的光。我們若不在神聖的光中,自然就斷絕了神聖生命的交通。我們若沒有光,自然就在黑暗裡。每當光消逝,就有了黑暗。照樣,只要我們住在神聖的光中,黑暗就消逝了。
沒有神聖的光,是我們不在神聖的交通裡有力的表記。在一章關於神聖交通的第一條件,我們是在光中還是在黑暗裡,決定於我們有否對付罪。我們若犯罪,就是在黑暗裡。但我們若認罪,對付罪,經歷神的赦免和洗淨,我們就要在光中。在二章關於神聖交通的第二條件,我們是在黑暗裡還是在光中,決定於我們是否愛弟兄。我們若恨弟兄,就是在黑暗裡。但我們若愛弟兄,就是在光中。當我們在光中,我們就是在神聖的交通裡。但是當我們在黑暗裡,我們就與這交通無分無關。
約翰在約壹二章十一節說,『但那恨他弟兄的,是在黑暗裡,且在黑暗裡行,也不知道往那裡去,因為黑暗弄瞎了他的眼睛。』在約翰十二章三十五、四十節,黑暗是眼瞎的結果;在這裡,黑暗是眼瞎的緣由。黑暗帶進眼瞎,眼瞎是絆跌的緣由。基督徒怎麼可能絆跌?基督徒可能因著來自黑暗的眼瞎而絆跌。黑暗是我們交通受打岔的結果。當我們在神聖生命裡的交通中斷時,我們立刻在黑暗裡。這黑暗引致眼瞎,這時我們就容易絆跌。
在約壹一章五節至二章十一節有神聖交通的條件。第一個條件是承認我們的罪,第二個條件是愛神並愛弟兄。要承認我們的罪,就需要領悟我們還有罪住在肉體裡,並且總有可能犯罪。每當我們犯罪時,就需要認我們的罪。我們認罪是基於神的供備:耶穌的血、我們信實且公義之神的信實與公義、辯護者、以及基督作我們平息的祭物。藉著這些供備,我們可以享受交通的恢復,這交通的恢復完全基於平息。實際上,平息本身就是得著恢復的交通。我們以平息為根基,就可以與神交談,神也與我們交談。於是我們就有雙向的交通,作我們與神之間彼此的享受。這是維持神聖交通的第一個條件。
我們已經強調,第二個條件是愛神並愛弟兄。我們要履行這條件,就需要不斷的在經歷上認識神。偶爾認識神是不彀的,認識神不是一勞永逸的。我們需要不斷的活在神聖的生命裡,好在經歷上認識神。我們日常的生活該是不斷認識神的生活,因為我們的生活該是活出神的生活。只要我們活出神,我們就會不斷的認識祂。
我能從經歷中作見證,每當我說話,我就有機會認識神。我釋放信息,就是盼望在神裡面並同著神說話。但是有時候,一句話就要從我口裡出來,那時我覺察到需要把那句話吞回去,因為神,就是我在祂裡面並同著祂說話的神,規律我所說的。我不要在我自己裡面說話,乃要在神裡面說話。我無法告訴你,我在說話的事上,逐漸對神有了多少的認識。每當我說話,我就認識神。說話總是一個黃金機會,讓我來經歷祂。
我們若要經歷並享受神聖的愛,並讓這愛成為我們藉以愛神並愛人的愛,就需要在經歷上認識神。這是使神的愛成為我們的愛的基本要求。
我們若不斷的在經歷上認識神,自然就會遵守主的誡命。我們認識神,就遵守主的誡命。遵守主的誡命,意思就是接受祂的話。我們已經指出,主的話不僅是誡命或訓諭,主的話對我們也是生命的供應。主的話總是在我們的靈裡供應生命,這可由我們的經歷得著證實。每當我們接受主的話,並且付諸實行,我們裡面立刻得著生命的供應。
主的話和摩西的律法不同。摩西的律法是訓諭,有命令和要求,卻沒有供應。然而,凡主在新約裡所吩咐我們的,都是供應的話。主生命的供應托住祂的誡命。主的誡命不僅是訓諭,要求我們作事;主的誡命也是話,總是供應所要求的。主的話甚至將是生命、是那靈的主自己供應我們。因此,我們可以經歷祂並享受祂。我們若認識祂,就遵守祂的話。藉著遵守祂的話,我們就享受祂的供應。
當我們遵守主的話,並接受祂的供應,神的愛在我們裡面就得著成全。這就是說,當我們接受主話的供應,神的愛就成了我們的享受,這享受產生對神和弟兄的愛。
我們若要履行神聖交通的第二個條件-愛神並愛弟兄的要求,就必須認識神。我們若認識祂,就必遵守祂的話。我們若遵守祂的話,就必接受祂生命的供應。然後,神的愛在我們裡面就要得著成全。我們對神愛的經歷與享受要產生對神和弟兄的愛,這就履行了維持神聖交通的第二個要求。
神聖交通的兩個條件在消極方面與罪有關,在積極方面與愛有關。在消極方面,我們需要對付罪;在積極方面,我們需要操練自己愛神並愛弟兄。因此,罪必須受對付,愛必須得成全。我們若對付罪,並操練自己愛神並愛弟兄,我們就履行了保守自己在神聖生命交通裡的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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