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十二篇 爭戰(十一)

讀經:民數記三十章一至十六節。

民數記二十八章一節至三十章十六節這一段論到律例,就是附加的律法。這些律例是關於兩件事:供物(民二八1~二九40)與許願。(民三十1~16。)

二 關於許願

在關於供物作神食物的律例之後,接著有關於許願的律例。向神獻供物是我們的本份,我們的責任;向神許願乃是我們自願的。神要我們作的,比我們盡責履行祂的要求更多。祂想要我們作一件額外的事-向祂許願。在民數記六章拿細耳人的願,就是特別一種願的例子。

在今天的召會生活中,我們也有這兩件事,就是履行神的要求,以及向神許願。倘若我們只是履行神的要求,我們就還沒有達到最高的標準。我們需要向神許願,很明確並特定的,自動向神許願。

按照召會歷史,所有為神使用來完成神新約職事的人,都是自動向神許願的人。他們不僅履行神的要求,也自動向神許願。達祕(J.N.Darby)就是其中一個例子。他履行了神的要求,也許了一個願:為了召會生活的需要,自願守童身。

神使用我們到甚麼程度,在於我們的許願。當然,許願不限於婚姻的事。我們可以在許多不同的事上向神許願。我們所許的願越高,主越能使用我們。

我盼望在主的恢復中,有許多青年被摸著、受激勵來向神許願。主的恢復需要那些向神許願的青年。一個自動許願的年輕人可以說,『主,我藉著你的憐憫和恩典履行了你新約的要求,但我要作些額外的事。我要許願絕對的為你而活。』我們都需要向主許某種願。

1 人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,用誓言約束自己

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,用誓言約束自己,就不可食言,(民三十1~2上,)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而行。(民三十2下。)這指明我們向神許了願,就必須遵守。我們若食言,就要受虧損。

2 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,向耶和華許了願,用誓言約束自己

民數記三十章三至五節說到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,向耶和華許了願,用誓言約束自己。在這樣的事例中,最後定準的,乃在她的父親。這裡的女子表徵信徒,父親表徵父神。在神的眼中,所有的信徒都是女子。我們所許一切的願,最後定準的,乃在父神。

3 已婚婦人所許的願,由丈夫定準

在六至八節,我們看到已婚婦人所許的願,是由丈夫定準的。這裡的丈夫表徵主基督。我們這些信徒都有為父的神,與為主的基督。我們乃是在父家中,並有基督為丈夫的女子,我們對自己所許的願沒有權作最後的定準。最後定準的,乃在父神,或主基督。

4 寡婦或離婚婦人所許的願

寡婦或離婚婦人所許的願,對她都要為定,她必須履行。(民三十9。)但她的願或誓言若是在丈夫家立的,丈夫就是定準的人。(民三十10~15)這指明信徒既已聯於父神並主基督,就失去了自己的人權。我們在父神並主基督面前,沒有任何權利。

民數記三十章三至十五節啟示,在權柄的事上,神是何等嚴格。年幼的女子住在父親家中,就必須服從父親。已婚婦人必須服從自己的丈夫。然而,寡婦或離婚婦人就隨她自己。我不想作寡婦或離婚婦人。我寧願有父親-父神,和丈夫-主基督。有神作我們的父,有基督作我們的丈夫,那是多麼好。因為我有神作我的父,有基督作我的丈夫,我就能安心。相反的,世人行事為人像寡婦和離婚的婦人,他們沒有神作他們的父,也沒有基督作他們的主,他們憑自己站立,承擔自己的責任。我們與世人不同。對父和主來說,我們都是女子。我們當將一切都帶到我們的父和我們的丈夫那裡,由祂最後來定準。

見證

×弟兄:讚美主,這短短的一段竟這麼美妙的向我們開啟了!主的諭言仍在我們中間。祂在啟示裡的說話,確實與祂的恢復同在。羞辱歸給仇敵!榮耀歸給主!

在本篇信息中,我們看見我們對主是否有用,在於我們向祂所許的願。我們這些基督徒都要應付神基本的要求,但除了履行這些要求,我們也需要許願,好為神所用。這些願有許多種,也帶著許多形式。

我分享自己的見證,願意向年輕人特別的說到自己。我頭一次許願要事奉主,在我高中的時候。這個願在我大學的時候重新許過;當我結婚的時候,我又重新許了一次。最後主印證了這願,我就開始全時間事奉祂。

我們該在主面前嚴肅的,並經過熟思的來許願。我們一旦許了願,就不能食言,也不能收回。對所許的願食言,使我們的基督生活受損害。雖然我們許願應該相當謹慎,然而我們可以一無所懼。

年輕人許願一生事奉主,是完全正確的。你若在主面前嚴肅的想過這事,你若渴慕事奉主,你若有還願的靈,許願全時間事奉主是不會錯的。你一旦許了願就不能收回。然而,這願還需要印證。全時間訓練有奇妙的供備,使你所許的願得印證。我們並不期望所有來參加全時間訓練的人,都會一生事奉主。但藉著參加這訓練,你就給主絕佳的機會,來印證你所許的願。

呼召年輕人來全時間,這事完全是出於主的。仇敵恨惡並想要破壞這事。但在這重新數點的時刻,我們要再次發出這呼召,不是興奮的,乃是清明的。我鼓勵年輕人不要怕許願全時間事奉主。不要想你的過去,或別人在作甚麼,也不要想你是否能作到。至終,這事不在於那定意的,也不在於那奔跑的,乃在於那施憐憫的神。只有憑著主的憐憫和恩典,纔能叫人為祂所用。我們所需要的,乃是有一顆心,在我們基督徒生活的基本要求之外,往前向主許願,特別是許願事奉主。一面,許願是審慎、嚴肅的事,不該作得輕率或不妥當。另一面,我們的願需要得印證,這印證完全是在主那一面。

父神並主基督對我們所許之願的印證,牽涉到神的權柄。權柄對神是重要的。讚美主,我們都在神的權柄之下!我們在這裡不是寡婦或離婚婦人。我們在這裡不是世人,我們乃是在神權柄之下的信徒。只有在神的權柄之下,我們的願纔得以印證並完成。在我們這面,我們需要向神許願,或更新我們過去所許的願。然後,我們這些在神權柄之下的人,需要仰望父並仰望主來印證這願。

×弟兄:最近我讀到一本小冊名為『奉獻』。對我來說,向主許願似乎比將自己奉獻給主更高。基督己經流血,付出代價來得著我們。我們屬於祂,祂對我們有合法的權利。這是我們奉獻的根基。在奉獻中,我們也為主的愛所困迫,要把自己奉獻給祂。但向主許願有些不同。在許願的時候,我們需要主動發起。

我欣賞論到我們對主有用是在於我們許願的這段話。主能用我們多少,在於我們的許願。我們所許的願越高,我們的用處會越大。我們青年人需要奉獻自己給主,向祂許願。我們需要將一生獻給主,使我們全部的潛力都可以為祂所用。

×弟兄:我對於向神許願的嚴重性,印象非當深刻。我們許願的時候,不該輕易的許,或輕率的說話。許願是嚴肅且莊重的事。在我們主動許願之後,最後必須由父神或基督來定準。我們需要在神與基督的權柄之下。

我也對三十章的許願與六章拿細耳人的願之間的相互關聯印象深刻。在論到拿細耳人之願的信息中,我們看見拿細耳人必須勝過天然的感情、屬地的娛樂、以及背叛,也必須避開死亡。這指明我們需要絕對為著神,並在祂的元首地位之下,以祂為我們的權柄。

×姊妹:民數記三十章三、四節說,『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,若向耶和華許了願,用誓言約束自己,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誓言,卻向她默默不言;她所許的願,和約束自己的誓言,就都要為定。』我很高興我們不必等到年老或成熟纔能向主許願。不然,我們會害怕許願。我們甚至在年幼的時候就能許願,然後信靠我們的父來印證。當我只有十五歲的時候,我向神許了一個願。主很特別的摸著了我,我就回應說,『我將我的一生獻給你。』即使我在危機過後已忘了這個願,父卻默默不言,這願也定準了。過了一段日子之後,祂要我兌現這願。這完全是出於祂的作為。神是我的父,我何等感謝!

有一件事攔阻我們向主許願,就是來自仇敵的懼怕。我們也許害怕自己不能履行,或害怕因著向主許願,我們會有某種失敗,或者會有甚麼不好。這懼怕是從仇敵來的,完全的愛能把這懼怕除去。我們愛主。祂已揀選我們、救贖我們、拯救我們、並呼召我們進入祂的恢復,絕對為祂而活。我們盼望主恢復中所有的年輕人都向主許願,要一生為基督與召會而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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