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經:哥林多後書三章八至九節,十八節,五章二十一節,歌羅西書三章十節,哥林多前書一章三十節,十五章三十四節,羅馬書八章二節,四節,十四章十七節,腓立比書一章十九節,三章九節,啟示錄十九章七至八節,以弗所書四章二十四節,馬太福音五章六節,十節,二十節。
我們需要對義有正確的解釋。不信的人當然不知道聖經中義的意思。但是許多在基督裡的信徒,對義的意義也不完全瞭解。嚴格的說,在聖經裡,義表徵神形像的彰顯。這意思是說,照聖經來看,義就是彰顯出來的神。
我們怎麼能說聖經裡的義表徵神的彰顯?我們要回答這個問題,就必須看見,在主的話裡,義首先是指履行了律法。我們若遵守律法,並履行了律法,我們就是對的,我們就有了義。但是我們若違背律法,或是犯了律法而得罪了人,我們就是不對的,我們就沒有義了。因此,在聖經裡,義的頭一個意思是履行了律法。
律法是指十誡。但十誡的意義是甚麼?舊約聖經清楚指明,十誡就是神的見證。約櫃稱為見證的櫃,(出二五16,原文,)帳幕稱為見證的帳幕。(三八21,原文。)這裡的見證是指律法。因此,律法乃是神的見證。
十誡是神的見證,也就是神的圖畫、神的描述。這意思是說,律法是神清楚的描述、解釋和說明。律法說出我們的神是怎樣的一位神。
你若研讀十誡,就會看見我們的神是聖別的,不是凡俗的。祂是分別出來的,與祂自己以外的一切事物有所分別。因此,十誡中有一條誡命宣告說,我們只該有一位神,我們不該製作甚麼像或敬拜偶像。不僅如此,我們也不該妄稱主的名,並且我們該認識安息日乃是記念神是我們獨一創造主的日子。
我們仔細研讀十誡的頭四條誡命,就會看見這些誡命指明神是忌邪的神。神是忌邪的,因為祂是聖別而獨一的。聖經用婚姻關係來說明神的獨一。妻子怎樣有惟一的丈夫,我們這些神的子民也不該有別的神。神是我們獨一的丈夫,除了祂以外,我們不可有別的丈夫。一個女人的丈夫怎樣是有別於其他所有的男人,而不是普通的;照樣,神也是有別於一切的人、事、物,而不是凡俗的。這意思是說,我們的神是聖別的。
我們讀十誡的後六條誡命,就會看見神是義的。神是公正的神。不僅如此,祂也是愛的神、光的神。因此,根據十誡裡所含對神的描述,神是聖的,是義的,又是愛和光的神。這就是我們的神。
第六條誡命明確的啟示,神是義的神,是愛和光的神。孝敬父母當然是義的。不殺人、不姦淫、不偷盜、不作假見證、不起貪心也都是義的。我們若履行這些誡命,我們在社會中與別人就是對的。此外,履行這六條誡命也在於愛。殺人者必定沒有愛。你若愛人,就不會犯姦淫、偷盜、或作假見證,你也不會貪戀別人的財產。因此,十誡給我們看見,神是聖的、義的,也滿了愛和光。
我們若遵守十誡,就有義。這義是神的彰顯,也就是神的形像。因此,按聖經的意義來看,義就是遵守律法,叫人看見神的形像、神的彰顯。這樣,我們就能讓人知道我們所敬拜的是怎樣的一位神。我們如果是義的,且充滿了義,這義就會成為我們所敬拜並事奉之神的彰顯。
倘若有一個人自稱是屬神的,又說他敬拜神、事奉神;但這人卻偷竊、說謊、又貪心。別人就要說,他們絕不信那個人的神。這樣一個人會讓別人對神有錯誤的印象。但是假定我們敬拜神、事奉神,並宣稱我們是屬神的。假定我們所過的生活也是聖的,是分別歸神的;我們的生活是義的,並滿了愛和光,對別人又是體貼的。我們孝敬父母,不偷竊,不作假見證,也不貪心。換句話說,我們事奉神並敬拜神,我們也是義的。結果,我們就有神的彰顯、神的形像。這樣,別人就知道我們的神實在是真神。他們就願意接受這位神作他們的神。
我們寶貝的救贖主基督如今乃是賜生命的靈,住在我們裡面作我們的生命和生命的供應。現在我們裡面有一個奇妙的動力和供應。基督乃是那靈,終日供應我們、激勵我們,甚至背負著我們。我們若憑祂活著,並讓祂活出來,我們的生活就是真正的義。這義乃是神活的形像、活的彰顯。所以我們說,那靈是在我們裡面作生命,而義是外面的彰顯。
新約職事的目的,乃是把賜生命的靈和義供應到聖徒裡面。那靈和義實際上都是基督自己。活在我們裡面的基督乃是那賜生命的靈,而藉著我們彰顯出來的基督就是義─神的形像。太美妙了!
保羅在林後三章八至九節首先說到那靈,然後說到義。在八節他說,『何況那靈的職事,豈不更帶著榮光?』這裡我們看見那靈的職事。在九節保羅接著說,『若定罪的職事有榮光,那稱義的職事〔直譯,義的職事〕,就越發充盈著榮光了。』這裡給我們看見義的職事。這就是為甚麼我們說,新約的職事乃是那靈和義的職事。
保羅在三章十八節用了一個辭,是九節『義』的同義辭。這個辭就是『形像』。保羅在十八節說,『但我們眾人既然以沒有帕子遮蔽的臉,好像鏡子觀看並返照主的榮光,就漸漸變化成為與祂同樣的形像,從榮耀到榮耀,乃是從主靈變化成的。』我們觀看並返照主的時候,就漸漸變化成為祂的形像。這個形像與九節的義是同義辭。因此,義的職事就是主形像的職事。
我們怎能有這個形像?我們如何能有活的義,也就是主的形像?惟獨藉著那靈,我們纔能有這個形像、這個義。根據十八節,我們漸漸變化成為主的形像,從榮耀到榮耀,乃是從主靈變化成的。這意思是說,這形像、這義的源頭和實質乃是那靈。我們裡面的那靈,是產生神的形像(神的義作祂的彰顯)的因素。
我對那靈、義和形像有這樣的領會,不是單靠研讀而得的;除了多年的研讀之外,還有多年的經歷。我從經歷中開始領悟,當我得著賜生命之靈的灌注時,我自然而然的就會有一種在各方面都是義的生活。我行神的旨意,我不得罪人,我與人沒有甚麼不對。當我被那靈浸透時,我的生活就成了內住基督的彰顯。我所活出來的內住基督,就是義作為神的彰顯,而這彰顯就是神的形像。
關於義是神的形像這樣的領會,可以由以弗所四章二十四節和歌羅西三章十節得著證實。以弗所四章二十四節說,『並且穿上了新人,這新人是照著神,在那實際的義和聖中所創造的。』保羅在這裡說到義和新人的關係。他在歌羅西三章十節說,『並且穿上了新人;這新人照著創造他者的形像漸漸更新,以致有充足的知識。』我們若把這兩節聖經擺在一起,就看見新人乃是照著神的形像創造的,而義是隨著這形像的。這些經節使我們看見,活的義乃是神的形像,神的彰顯。這形像、這彰顯,乃是作為賜生命之靈的基督從我們裡面活出來。
你知道甚麼是新約的職事?這職事是教導人說方言,或教導人如何受浸的職事麼?不,新約的職事乃是在各方面並以各種方式,把基督作為賜生命的靈分賜到我們裡面。然後這賜生命的靈在我們裡面就成了全備的供應。同時,新約的職事也把基督作為義,作為神活的形像─神的彰顯,供應給我們。
我們從腓立比書知道,保羅渴望給人看出他是在基督裡面。保羅在腓立比三章九節宣告:『並且給人看出我是在祂裡面,不是有自己那本於律法的義,乃是有那藉著信基督而有的義,就是那基於信、本於神的義。』根據這節經文,保羅渴望給人看見他是在基督裡面,而基督就是神的義。保羅渴望給人看見他是在基督裡面,不是有自己的義,乃是有基督作神的義。
我們可以這樣說明給人看見是在基督裡這件事:我們穿了一套衣服,就會給人看見我們穿了那套衣服。假如我穿了一套灰色衣服,在聚會中,在家裡,你都看見我穿那套衣服。因著我穿上牠,所以不論你在那裡看見我,都看見我在那一套衣服裡。照樣,我們若要給人看見是在基督裡面,就必須穿上活的基督作我們的衣服,作我們的義。這就是給人看見是在作神彰顯、作神形像的基督裡面。
新約職事的目標不是別的,就是供應基督在裡面作賜生命的靈,並在外面作活的義。雖然我們的經歷相當有限,但是我信在主的恢復裡,藉著新約的職事,那靈和活的義至少已經稍微的供應給我們了。
我進入召會生活以前,常常傳講十角、十個腳趾、以及七十個七等類的事。我完全被這些事佔有。一面說,我屬靈上是在沉醉昏睡中。我實在需要『按著義清醒過來』,如保羅在林前十五章三十四節所囑咐哥林多人的。從前我遇到基督徒的時候,就會問他們知不知道聖經教導七十個七。如果他們不知道,我就抓住機會對他們解釋。我也會談論很多被提的事。但是感謝主,有一天我按著義從沉醉昏睡、從中毒的光景中清醒過來。我不再強調十角、七十個七、受浸的方式等類的事,而開始只關心基督與召會。現在我的聖經辭典裡只有『基督』這一個辭。隨著這惟一的辭,還有一個註解說,『同召會』。因此,我的聖經辭典是一本基督同召會的辭典。我能見證,我在美國的這些年來,沒有教導過基督同召會之外的任何事物。這是新約的職事。
新約的職事乃是基督的職事。相反的,舊約的職事是律法的職事。祭司、君王和申言者,都是把律法服事給百姓。因著律法殺死人,所以那職事是屬死的職事。不僅如此,那職事也是定罪的職事;因為凡是死的,都是被定罪的。因此,舊約獨一的職事是屬死與定罪的職事。但是今天也有一個獨一的職事,就是新約的職事。這職事是那靈與義的職事。我們都必須看見這個,這是非常重要的。我們的職事並不專注於受浸或說方言等類的事。我們的職事,就是新約的職事,只供應一樣東西、一件事、一個人位,就是包羅萬有的基督這賜生命的靈,在裡面作我們生命的供應,在外面作我們的義。當基督活在我們裡面時,祂就是我們的生命和生命的供應。但是當我們將祂活出來時,祂就成了我們的義。祂替我們成為罪,如今我們在祂裡面也成了神的義。這就是新約的職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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