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經:耶利米書二章十三節,耶利米哀歌三章二十二至二十三節,耶利米書二十三章五至八節,三十一章三十三至三十四節。
我研讀聖經六十六年多了,我能見證主的話裡啟示的最高峰,乃是關於神的經綸與神的分賜,以產生新耶路撒冷。我們採取這個觀點來讀耶利米書,乃是非常重要的。不然,我們對耶利米的著作就不會有清楚、正確的領會。因此,在本篇信息中,我有負擔來說到耶利米書中神的經綸及其分賜。
聖經完成於新耶路撒冷城的啟示。這指明新耶路撒冷是神的目標。新耶路撒冷的異象,是那包含一千一百八十九章之聖經的總結。聖經的各卷,從創世記到啟示錄,都在某些方面與新路撒冷是神的目標這事有關。然而,因為聖經說到許多別的事,我們讀神的話語時,就很容易受到打岔,看不見神的目標。神在祂的智慧裏,沒有直接在聖經裏說到,祂的目標是要得著新耶路撒冷。反之,祂知道新耶路撒冷太奇妙,是我們無法想像的,所以就用聖經的明言、故事、歷史、豫表、表號和影兒,來啟示這件事。藉著這一切不同的方法,祂將關於新耶路撒冷的思想啟示出來,並將新耶路撒冷的各面描述出來。
神有一個經綸,這經綸包含一個帶著許多安排的計畫。神在祂經綸裏的目的,乃是要得著一班裏面有祂的生命和性情,外面有祂的形像和樣式的人。這班人是一個團體的實體,就是基督的身體,他們與祂是一,並且活祂作祂團體的彰顯。當神不僅憑著身體,也藉著身體得著彰顯時,祂就得著榮耀。祂得著榮耀的時候,祂的子民也就在祂的得榮裏得著榮耀。這樣神與人就在榮耀裏是一。
在這個一裏,我們這些神的子民與神不是分開的,但我們確實與祂仍有分別。我們在生命、性情、元素、素質、並構成上與神是一。我們也在目的、目標、形像、和樣式上與祂是一。然而,無論我們多麼與神是一,我們都無分於祂的神格,也絕不會有分於此。人還是人,神還是神。不錯,在基督的成為肉體裏,神成為人,但祂沒有放棄祂的神格。祂單單為自己保留、保守了神格。因此,人還是有限的,神仍然據有獨一的神格。
這一班除了神格以外,在各面都與神是一的人,乃是由奇妙的聖城新耶路撒冷所象徵、表徵、描述、並描繪。我們來到耶利米書時,需要將這異象持守在我們面前。
在耶利米二章十三節,我們看見這卷書中關於神的經綸頭一件要緊的事。在這節裏,神藉著申言者向以色列人陳明自己是活水的泉源。原則上,在創世記二章,神造人以後,也作了同樣的事。神沒有對人說,『你要知道我是你的創造者。記得你是我的受造之物,你該聖別、仁愛,像我一樣。』神沒有給人這樣的囑咐,反而將他安置在園子裏,在他跟前有兩棵樹-表徵神的生命樹,和表徵撒但的善惡知識樹。(創二9。)然後神吩咐人,說,『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,你可以隨意喫;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,你不可喫,因為你喫的日子必定死。』(16~17。)這指明神要人有分於生命樹所表徵的神自己。聖經在首次題到生命樹以後,立刻告訴我們:『有河從伊甸流出來滋潤那園子。』(10。)聖經末章也說到生命樹與生命水的河,(啟二二1~2,)這是很有意義的。
創世記二章生命樹與河的圖畫,指明神是叫人生存的生命樹與活水。神渴望人喫祂這生命樹,喝祂這生命水。藉著我們喫喝祂,神就能將自己分賜到我們裏面,作我們的生命和生命的供應。
我帶領聖經生命讀經的時候,有時候指出我們正在查讀的那卷書,就是聖經的摘要。我說這話,原因是聖經各卷都與同一件事有關。因此,我怎樣說到別卷書,現在也照樣的說到耶利米書:耶利米書是全本聖經的摘要。我們已經看見,在陳明神是活水泉源的這一面來說,耶利米書是全本聖經的摘要。現在讓我們從另一面來看這卷書是聖經的摘要。
在創世記三章,魔鬼以蛇的形狀出現,引誘亞當和夏娃,喫了善惡知識樹的果子。在耶利米書,蛇也進來,叫神的百姓從生命樹岔到知識樹。耶利米二章十三節說,『我的百姓作了兩件惡事,就是離棄我這活水的泉源,為自己鑿出池子,是破裂不能存水的池子。』這告訴我們,以色列已從生命樹岔到知識樹,從活水的泉源岔到偶像(池子)。以色列人也許說,『我們不是在拜偶像,我們是在鑿池子。』然而,他們沒有領會,因著鑿池子,他們就轉向善惡知識樹。這裏我的意思是,我們在耶利米書也能看見兩棵樹。二至十章給我們看見那在創世記二章裏同樣的兩棵樹。在耶利米書這幾章,神似乎在說,『愚昧的人!為甚麼你們不到我這裏來?為甚麼你們不來有分於我這生命樹?為甚麼你們到另一棵樹,就是偶像那裏去?』因著轉向另一棵樹,以色列人就離棄了神和祂的律法。
現在我要說到神的律法。保羅告訴我們,律法不是神原初目的的一部分。神原本無意給我們律法。那為甚麼要頒賜律法?神為甚麼進來頒賜律法?在加拉太三章十九節保羅解釋,律法『乃是因過犯添上的。』這就是說,在神向人陳明祂的目的以後,人沒有接受神和神的目的,反而開始照著自己行事。為這緣故,神進來添上律法。
雖然律法是外添的東西,牠卻有正面的功用。律法正面的功用就是陳明神的一幅畫像。在十誡裏,我們看見一幅神所是的畫像。頭五條誡命是基於耶和華神的獨一和忌邪,末五條誡命是基於耶和華神愛、光、聖、義的屬性。神用律法陳明自己的畫像,指明祂要祂的百姓成為祂的複本。
律法在西乃山上頒賜給摩西的時候,以色列人正在作許多惡事,違反十誡。他們特別因著拜金牛犢犯罪得罪神。歷代以來,以色列繼續更多的破壞律法的誡命。至終,他們在耶利米的時候破壞律法達到極點。
以色列人離譜到在拜偶像的事上有配搭。關於這點,神在耶利米七章十八節說,『孩子撿柴,父親燒火,婦女摶麵作餅,獻給天後,又向別神澆奠祭,惹我發怒。』何等的配搭!似乎在造偶像和拜偶像的事上,每個人都有功用。很難相信神的百姓竟墮落到這樣的地步。
在耶利米的時候,以色列人還作許多別樣的惡事。在犯姦淫上,他們『成群聚集在娼妓家裏。』(五7。)他們像餧飽的馬,到處亂跑,各向他鄰舍的妻發嘶聲。』(8。)他們行事虛謊,為要奪取不義之財。他們全然失去神的形像和樣式,成了蛇和蠍子。因此,在神看來,以色列到了盡頭,並且了了。神的申言者耶利米不願與百姓有關聯,他說,『惟願我在曠野有行路人住宿之處,使我可以離開我的民出去,因他們都是行姦淫的,是行詭詐的一夥。』(九2。)他不願再看見以色列的邪惡。
表面看來神放棄了以色列,不願再與他們有關聯。事實上,神沒有放棄祂的百姓。祂知道祂對以色列作的是甚麼,祂也知道祂要達到榮耀的目標。所以,祂雖然懲治他們,卻還憐恤他們。在以色列受神懲罰的事上,神和耶利米都同情他們。(九10~11,17~19,八18~22,九1,十19~25。)耶利米知道神對以色列的同情,就能說,『我們不至消滅,是出於耶和華的慈愛,因祂的憐恤不至斷絕;每早晨這些都是新的。你的信實,極其廣大。』(哀三22~23。)神在祂的慈愛和憐恤裏,保守以色列,使以色列繼續存在。不僅如此,在神被放逐的墮落選民中間,神得著祂的得勝者,如但以理和他的同伴。
此外,耶利米申言以色列要來的復興。(耶二三3~8,三三1~26。)在這復興的時候,神要將祂散居、四散的子民聚集回到聖地。至終,耶利米申言基督要來作公義的苗。(二三5~6。)
耶利米申言基督的事,指明惟有基督能完成神的經綸。惟有基督能回應神在祂經綸裏的要求。在完成神的經綸上,基督首先是我們的公義,然後是我們的救贖,和我們包羅萬有的內裏生命。基督作我們生命的供應,乃是我們的食物和飲料。
基督的這一切方面,在新約裏得著完全的發展。特別是新約啟示基督是我們的生命。(西三4。)基督是我們的救主和救贖主,乃是為著祂作我們的生命。基督作我們的生命,乃是我們的一切。祂是我們的食物、我們的飲料、我們的精力、我們的能力、我們的性能、我們的力量。藉著這樣一位基督,並在這樣一位基督裏,我們就在生命、性情、形像、和樣式上與神成為一。
今天基督對我們是甚麼,在祂回來的時候,對以色列也將如此。在祂回來的時候,以色列要悔改並接受基督。(亞十二10~十三1。)他們要接受基督作他們的公義、救贖、和生命,他們也要飲於活水的泉源,並喫生命樹。結果,以色列也要由神構成,而在生命、性情、形像、和樣式上與神成為一。
耶利米所描繪關於以色列的圖畫,乃是今天我們在基督裏之信徒的圖畫。這就是說,我們和以色列一樣。我們就像以色列,曾經『訂親,』(耶二2,)那時我們保證愛主,告訴祂我們愛祂到極點。然而,許多信徒離棄了起初的愛,(啟二4,)而照著啟示錄二、三章所陳明的樣式墮落了。我們也許對這樣的光景失望,但神不失望。祂知道要有復興的時候,遲早我們會甘願被征服。
至終我們都要服從主,並承認我們是邪惡的;我們會承認我們就是罪的總和。我們一旦領悟這點,就會說,『主,我算不得甚麼,你纔是我的一切。我是罪,但你是我的公義。我是死的,但你是我的生命。』不僅如此,我們會領悟,我們不僅有神的生命連同其感覺、律、和性能,也有神的性情。(彼後一4。)我們會看見,日復一日,我們被聖別、更新並變化;時候將到,那時我們要模成基督的形像,並得著榮耀。神總是有獨一神格的神,我們與神之間也總是有區別,然而我們要由神構成,並在生命、性情、元素、素質、形像、和樣式上與祂是一,使我們能作祂團體的彰顯,直到永遠。
有些人也許很難相信,這關於神經綸及其分賜的啟示,竟出現在耶利米書中。我們該受題醒,耶利米說到神是活水的泉源,以及基督是我們的公義。這卷書也說到新約及其一切福分。以色列失敗以後,神進來說,『耶和華說,那些日子以後,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,乃是這樣: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,寫在他們心上;我要作他們的神,他們要作我的子民。』(耶三一33。)在希伯來八章,保羅引用耶利米書這段話,將其應用到我們新約信徒的身上。這就是說,新約連同其特權和福分,乃是給我們今天享受的。但到主回來以後,以色列隨後也會有這享受。
耶利米書的確是聖經的摘要。這卷書是這樣一本摘要,描繪了一幅圖畫,給我們看見我們算不得甚麼,基督對我們纔是一切。我們若看見我們算不得甚麼,就不會對自己有所期望。相反的,照著神的經綸及其分賜,我們要接受基督作我們的生命、我們生命的供應、和我們的一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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